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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租售停车位

时间:2018-08-24 浏览量:17278 律师: 康智刚

法律咨询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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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租售停车位

法律咨询意见书
你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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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租售停车位

(一) 结论

只有停车位的所有权人委托物业公司代为租售停车位的情况下物业公司才可以对停车位进行租售。

(二) 法律分析

由于所有权人不同,那么可以委托物业公司租售停车位的主体也就不同。
1. 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这类车位除非经过业主大会同意、业主委员会委托,否则物业公司无权私自出租车位。并且由于车位归全体业主所有,通常来说这类车位无法办理产权证,因此不可以出售,但是如果可以办理产权证的话,经过业主大会同意也是可以出售给特定业主的。
2. 属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由于开发商拥有车位的产权,所以出租还是出售由开发商自己决定,经开发商委托,物业公司可以代为出租或者出售,但是不可以私自出租出售。
3. 属于地下人防车位。地下人防车位是指结合地下人防工程修建的停车位,这些停车位属于人防工程的组成部分。由于地下人防车位是归国家所有,所以并不属于业主、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在非战时期可用于停放车辆,小区业主对其有使用权,但需要交纳管理费用。

(三) 特别提示

  1. 业主在跟开发商购买车位的时候需要注意,可以买卖的车位必须是可以办理产权证书的,如果车位不可以办理产权证书,就算业主和开发商签订的合同名称叫做《车位买卖合同》,车位的所有权也不归业主所有,仍然归开发商所有,业主拥有的只是使用权,相当于业主只是和开发商签订了一个长期租赁合同。
  2. 业主与开发商签订车位租赁合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租赁的最长期限不可以超过20年,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租赁车位最长也就是20年,超过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凡是开发商的车位租赁合同超过20年并且未向业主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都是欺诈行为,业主可以请求双倍赔偿。
  3. 属于业主共有的车位通常有以下两种:
    (1)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所用于停放汽车的地上车位,这类车位只要不是设立在城镇公共道路上就都属于全体业主共有。
    (2) 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有没有计入公摊需要看业主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表明车位未计入公摊,那么通常来说就是计入公摊面积了,就属于全体业主所有。
  4. 属于开发商所有的车位有以下几种:
    (1) 小区建筑区划内的地面停车位,这类车位是经规划部门批准,小区开发商在小区红线范围内设置的停车位,这类停车位在施工图、竣工图上都有体现。
    (2) 小区建筑区划内的独立车库,独立车库一般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以固定的墙壁作为隔断,出入口安装有大门,结构上完全与建筑物其他部分相独立;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供特定的业主使用,设有独立的大门供车辆进出,内部的设备仅供车库专门使用;具有法律上的独立性,可以进行权属登记,取得产权证书。
    (3) 未计入公摊面积的地下车位,这类车位需要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表明未将地下车位计入公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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