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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与李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28 浏览量:18238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602号
原告陈某甲。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
被告李某。
原告陈某甲诉被告李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乙,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女儿,现被告已上幼儿园,故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
被告辩称:我每月都给原告生活费,足够原告生活,不需要在支付。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陈某乙和被告李某生育的女儿,2013年2月20日双方协议离婚,原告虽陈某乙抚养,被告没有支付生活费,故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本院认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义务,原告系被告与陈某乙的女儿,双方离婚后,原告随陈某乙抚养,但被告未支付生活费,其应当支付生活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自2013年7月1日期支付至原告18周岁止。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 杰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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