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律网 > 婚姻家事 > 抚养权

汤某甲与汤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27 浏览量:18776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少民初字第5号
原告汤某甲,系河南省实验学校郑东小学学生。
法定代理人赵某。
委托代理人刘玉琴,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汤某乙。
原告汤某甲诉被告汤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汤某甲的委托代理人刘玉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汤某乙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汤某甲诉称,原告系被告汤某乙和赵某的婚生女,出生于2004年7月23日,现在河南省实验小学郑东小学上学。2012年2月8日,原告母亲赵某和父亲汤某乙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女儿汤某甲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为男方收入的一半,最低支付不低于一千元,超出最低支付标准的那一部分存入女儿汤某甲的专用帐户,做为汤某甲的成长基金。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将女儿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交通银行帐户。孩子学费、工作、结婚等生活重大开支由双方个支付一半。”但被告自2012年2月8日离婚至今,从未支付过原告的抚养费,也未支付过原告的学费。现原告依法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自2012年2月8日起至起诉之日的抚养费元;2、判令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原告满18周岁之日止;3、被告支付2012年原告的学费的一半计11989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汤某甲提供的证据有:1、离婚协议书1份;2、被告汤某乙和赵某的离婚证;3、赵某及汤某甲的户口本;4、汤某甲的学生证;5、学费收据6张、刘诗昆钢琴艺术中心的学籍登记表。
被告汤某乙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由于被告在答辩期内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出庭,视为没有答辩且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原告汤某甲系被告汤某乙和赵某的婚生女,赵某和被告汤某乙于2012年2月8日在郑州市二七区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书第二条约定:女儿汤某甲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为男方收入的一半,最低支付不低于一千元,超出最低支付标准的那一部分存入女儿汤某甲的专用帐户,做为汤某甲的成长基金。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交通银行帐户。孩子学费、工作、结婚等生活重大开支由双方各支付一半”。赵某和被告汤某乙离婚后,原告汤某甲随同母亲赵某生活,但被告自2012年2月8日离婚至今,没有按约定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和学费。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自2012年2月8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补足原告的抚养费24000元;依法判令被告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至原告满18周岁之日止每月支付原告1500元;支付2012年原告的学费的一半计11989元。
另查明:原告汤某甲现就读于河南省实验学校郑东小学,2012年度共缴纳学费17500元。2012年3月11日,原告报名参加课外小画家初级班和刘诗昆钢琴艺术中心培训班,分别交纳一年学费1300元、3978元;2012年6月29日,原告在郑州市金水区国学文化教育培训中心培训1个月,缴纳学费1200元,以上共计23978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母亲赵某和父亲汤某乙于2012年2月8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应当全面履行。被告在协议离婚后,不按约定支付原告的抚养费和学费,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要求其支付抚养费和学费的请求正当,应予以支持。因原告提供不出被告的收入证据,抚养费可按离婚协议约定的最低标准即每月1000元支付。原告的学费共计23978元,被告应按离婚协议约定负担其中的一半即1198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汤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每月1000元一次性补偿原告汤某甲自2012年2月至判决生效之日的抚养费。
二、被告汤某乙于判决生效后按每月1000元支付原告汤某甲抚养费至原告满18周岁之日止;
三、被告汤某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汤某甲的教育费11989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汤某甲负担,余额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彦鹏

二〇一三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江娜娜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抚养权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