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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某甲与郝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7-08 浏览量:18127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340号
原告郝某甲。
委托代理人杜向华,系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晓萌,系河南创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郝某乙。
原告郝某甲诉被告郝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晓萌,被告郝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郝某甲诉称,原告系被告婚生女儿。2000年10月18日,被告与原告母亲因夫妻感情不和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此后,原、被告双方因抚养费发生纠纷,原告曾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起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2001)中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元。后被告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2002)郑民终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70元。原告患有先天性小脑萎缩和先天性白内障,现为三级××,虽已成年,但没有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因此被告有义务支付原告抚养费。同时,随着近年物价的逐步升高,每月70元抚养费远远不够,而原告母亲的收入有限,独立承担原告的抚养费非常困难,但被告拒不承担,更不增加抚养费用。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郝某甲提交的证据有:1、郝某甲××证、魏猛××证;2、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各一份(均系复印件);3、魏猛三次住院病历;4、司法鉴定书一份。
被告郝某乙辩称,我与原告母亲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房屋给了原告母亲,现在该房屋在出租,房屋租金的一半收入相当于是我出的。原告现在已经结婚,丈夫应当有扶养和照顾妻子的义务。原告郝某甲每月有低保收入430元,每个月我也给原告150元抚养费,其丈夫每月也有1000多元的收入,算起来原告每个月的收入也不少啦。我也六十多岁了,身体××状况××,今年因脑供血不足住院治疗,并伴有颈椎、腿痛等疾病,况且已经再婚,有自己的家庭需要经营。综合考虑到原告现有状况,每月我最多支付原告300元的抚养费。
被告郝某乙提交的证据有:1、工资证明一份;2、计划路房屋出租的照片一份(复印件);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一份(复印件);4、郝某乙出院证一份;5、2013年12月7日支付郝某甲抚养费的收条一份(复印件)。
经庭审质证,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与原告系父女关系。2000年10月,原告的母亲曹某与被告因感情不和离婚,婚生女郝某甲随其母亲曹某共同生活。2001年,原、被告因支付抚养费问题发生纠纷,原告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于2001年7月25日作出了(2001)中民初字第1772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100元。宣判后,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案件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于2002年1月29日自愿达成协议,约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70元。原告患有先天性小脑萎缩和先天性白内障,现为三级××,现在虽已成年,并已经结婚(其丈夫是四级××),但没有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故原告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6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申请对原、被告是否有血缘关系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河南医府苑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该鉴定所于2013年11月22日依法作出了豫医府苑司鉴所(2013)物鉴字第1374号检验报告,认为郝某乙与郝某甲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另查明:被告与曹某离婚后,已经再婚,现系二七区一马路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协管员,每月工资1240元。原告郝某甲现在享有最低生活保障,每月430元。
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患有先天性小脑萎缩和先天性白内障,系三级残疾人,现在虽已成年,并已经结婚(其丈夫四级残疾),但其没有劳动能力,不能独立生活,仍然需要父母、丈夫的扶养、照顾。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现在的婚姻、家庭、健康及收入状况,本院酌定被告每月支付原告抚养费3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郝某乙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十日前支付原告郝某甲抚养费300元。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郝某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崔瑞玲
人民陪审员  刘兴汉
人民陪审员  张伟丽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冬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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