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律网 > 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

陈需军与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大同中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9-06-06 浏览量:15542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延民初字第02904号
原告陈需军,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同泉里育才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原告陈需军与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需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保险公司经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需军诉称:2011年8月28日14时10分,在延庆县110国道老路53公里处,我驾驶车辆与李万兵驾驶的半挂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我车上的乘车人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我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李万兵无责任。我现在要求被告保险公司无责赔偿我24000元。
被告保险公司在邮寄的答辩状中辩称:该事故发生时间为2011年8月28日,李万兵在我公司承保半挂车的保单起止时间为2011年8月31日至2012年8月30日,事故不在我公司承保范围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8月28日14时10分,在延庆县110过道老路53公里处,原告陈需军驾驶小轿车与李万兵驾驶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及原告车上赵健、朴晙基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李万兵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经本院(2012)延民初字第01405号判决,原告陈需军赔偿赵健医药费、伤残鉴定费、误工费等共计97731.46元。2013年6月18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李万兵、被告保险公司无责赔付24000元。案件审理中,本院依法以公告方式向李万兵送达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李万兵未到庭应诉,后原告陈需军以公告时间长为由撤回了对李万兵的起诉,并自愿承担公告费260元。
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李万兵保险单照片,载明事故主车在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投保期限为2011年8月20日至2012年8月19日,事故挂车在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投保期限为2011年8月27日至2012年8月26日。被告保险公司则提供李万兵驾驶半挂车的交强险保险单、发票底联、李万兵签字的投保单,证明事故主车和挂车在本公司投保交强险期限均为2011年8月31日至2012年8月30日,但在李万兵签字的主车投保单上的日期,有明显涂改痕迹。
上述事实,有事故认定书、(2012)延民初字第01405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材料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陈需军驾驶小轿车与李万兵驾驶半挂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及原告车上赵健、朴晙基受伤,两车损坏,该事故经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交通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李万兵无责任,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提交了李万兵交强险的保险单照片,证明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被告保险公司则提交了李万兵驾驶半挂车的交强险保险单、发票底联、李万兵签字的投保单,证明李万兵系在事故发生后投保的交强险,此次事故未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针对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交强险保险单系被告保险公司单方作出,发票亦由被告保险公司单方出具,且在李万兵签字的主车投保单上的日期有明显涂改痕迹,因此对于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因此,本院依据原告提交的交强险保险单照片认定此次事故发生在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期限内。原告已赔偿其车上乘车人赵健医药费、伤残鉴定费、误工费等共计97731.46元,故李万兵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付限额内对原告进行赔偿。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无责赔付限额内赔偿原告陈需军二万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九十五元,由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负担,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案件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原告陈需军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古章阳
代理审判员  张红飞
人民陪审员  李 军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徐小强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律师

 法律工具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