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律网 > 劳动纠纷 > 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李海军与郑州喜福来商贸有限公司、谷勇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7-13 浏览量:16656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16号
原告李海军。
委托代理人帖海燕,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喜福来商贸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郑州市,现住址。
法定代表���谷勇,该公司经理。
被告谷勇。
被告刘秋霞。
原告李海军与被告郑州喜福来商贸有限公司、谷勇、刘秋霞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帖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喜福来商贸有限公司、谷勇、刘秋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李海军2010年11月到被告谷勇、刘秋霞夫妻经营的郑州喜福来商贸有限公司工作。入职以来,原告严格遵守被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按照被告的安排进行工作,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告多次要求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不予原告签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被告无故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并拖欠原告工资76800元不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三被告支付拖欠原告工资76800元以及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19200元;2、三被告支付原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6000元;3、三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48000元;4、三被告支付未为原告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造成的损失50000元;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原告李海军提交的证据材料有:
1、郑州市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2、送达回证一份。该组证据来证明本案已经经过劳动仲裁争议前置程序,诉讼程序合法。3、被告郑州喜福来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证明被告谷勇、刘秋霞为该公司股东。故应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欠条一份。5、证人证言两份。工作期间,被告公司长期拖欠原告工资,且被告郑州喜福来商贸有限公司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原告办理任何社会劳动保险。
被告郑州喜福来商贸有限公司、谷勇、刘秋霞未到庭也未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查明事实如下:被告谷勇、刘秋霞系夫妻关系,共同经营椰岛系列酒,原告自2010年至2013年9月期间为被告打工,有部分工资没有结清。2013年10月16日,被告谷勇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李海军2012年4个月,2013年元至9月份工资76800元。故原告依法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原告为被告谷勇和刘秋霞提供劳务,经结算后,被告谷勇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共欠原告工资76800元,被告谷勇应按该数额向原告支付报酬。被告谷勇和刘秋霞系夫妻关系,又是共同经营,应当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原告的其他��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谷勇、刘秋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李海军劳动报酬76800元。逾期履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570元,由被告谷勇、刘秋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交纳上诉费后,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王 昊
人民陪审员 冯 峰
人民陪审员 黄晓辉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亚荣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