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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朋涛与郑州铭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4-09-19 浏览量:16478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059号
原告王朋涛,男,汉族,1989年9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孟军,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磊,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铭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8号金运大厦16层D号,现经营场所不详。
法定代表人时永昌。
原告王朋涛诉被告郑州铭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朋涛的委托代理人赵孟军、马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郑州铭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朋涛诉称,2012年6月至2012年7月原告在被告公司做木工,工程完结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永昌于2012年7月10日写下欠原告木工工费的欠条一张,原告经过多次讨要但被告一直未予支付,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郑州铭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木工工费款7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王朋涛提交的证据有被告郑州铭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欠条一份。
被告郑州铭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未提交证据。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本院依法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至2012年7月原告在被告公司做木工,工程完结后,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时永昌于2012年7月10日写下欠原告木工工费的欠条一张,欠条载明:今欠王鹏涛木工工费柒仟元整,并加盖有被告公司印章。欠条中的“王鹏涛”即为原告王朋涛。原告经过多次讨要,被告一直未予支付,故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经结算后,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共欠原告工费7000元,后被告一直未支付,故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铭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朋涛劳务费7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郑州铭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卫敏
人民陪审员  李 新
人民陪审员  孙培凤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刘政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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