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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小国、黄长顺等与李银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28 浏览量:18252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43号
原告黄小国。
原告黄长顺。
原告黄留顺(曾用名黄刘顺)。
原告刘更午。
委托代理人黄留顺,男,汉族,1951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大营乡檀头高村*组。
原告张双军。
被告李银行。
原告黄小国、黄长顺、黄留顺、刘更午、张双军与被告李银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国、黄长顺、黄留顺、刘更午、张双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银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2月份,原告开始为被告承包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广场龙都大酒店做旧楼维修改造工作。2013年4月19日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工资8837元,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承诺2013年5月1日支付。但到期后被告没有支付工资,后虽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推拖不予支付。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883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原告举证如下:
结算清单及欠条一份。
被告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欠条,被告未到庭质证,经审查,该证据符合证据规则要求,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原告黄小国、黄长顺、黄留顺、刘更午、张双军五人在被告李银行承包的龙都大酒店做旧楼维修改造工作。2013年4月19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李银行给原告黄小国、黄长顺、黄留顺、刘更午、张双军五人出具一份欠条,载明“下欠工人工资8837元(捌仟捌佰叁拾柒元正)工人名单小国、长顺、刘顺、更午、双军2013、4月19号李银行身份号码4102211972060134155月1号打款郑州市二七区马寨镇王洪沟村72号”。后被告李银行未按时支付款项,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黄小国、黄长顺、黄留顺、刘更午、张双军五人在被告李银行承包的龙都大酒店做旧楼维修改造工作,后经双方结算后,被告李银行给原告黄小国、黄长顺、黄留顺、刘更午、张双军五人出具欠条,但在约定的付款期限被告李银行未能支付相应款项,依法应承担偿还欠款的民事责任。被告李银行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李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小国、黄长顺、黄留顺、刘更午、张双军款88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银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张 波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郭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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