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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保林与贾松峰、闵国印、孙晓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4-04-20 浏览量:18253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新民初字第3095号
原告乔保林,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雷宗善,新郑市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贾松峰,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
被告闵国印,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
被告孙晓广,男,1963年5月1日出生。
原告乔保林诉被告贾松峰、闵国印、孙晓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高安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保林的委托代理人雷宗善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松峰、闵国印、孙晓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2年1月,被告孙晓广将位于新郑市新华路的建设工程发包给了被告贾松峰及闵国印。同年5月,贾、闵二人找到原告为其做工程外粉工作。原告按约定共计做了77027.9元的工程量。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再支付原告34000元后结束,被告贾松峰及闵国印为原告出具欠条二张。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依法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外粉工人工资34000元。
被告贾松峰没有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被告闵国印没有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被告孙晓广没有到庭,亦未提供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原告乔保林为被告贾松峰在被告孙晓广位于新郑市新华路的工地做工程外粉工作。经双方于2012年9月20日结算,被告贾松峰欠原告乔保林晓广工地外粉粘贴工人工资34000元,由被告贾松峰为原告出具了欠条一份。被告闵国印另写一张欠条,同样表明晓广工地外粉粘贴工人工资款下余34000元,但没有签署名字。后经多次催要无果,原告乔保林于2013年10月30日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三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外粉工人工资34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2012年9月20日被告贾松峰为原告出具的欠条及原告的陈述相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乔保林为被告贾松峰在被告孙晓广的工地施工,经双方结算后被告贾松峰理应依约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工人工资。原告所述的被告贾松峰拖欠工人工资的事实与相应的证据相印证,故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要求被告闵国印、孙晓广承担与被告贾松峰共同偿还拖欠工人工资的诉讼请求,因其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闵国印、孙晓广应承担偿还责任,故其该项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贾松峰、闵国印、孙晓广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有到庭,视为其放弃了在本案中应享有的诉讼权利。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松峰应予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乔保林晓广工地外粉粘贴工人工资34000元。
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被告贾松峰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用后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高安民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侯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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