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律网 > 劳动纠纷 > 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李占锋与冯总理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4-02-20 浏览量:1825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2020号
原告李占锋,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书亮,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
被告冯总理,男,成年。
原告李占锋诉被告冯总理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占锋的委托代理人赵书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总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宣化镇人民政府规划荟萃小区,由原告承建,该小区于2009年经镇政府及荟萃山村委验收合格后交付使用,被告居住至今,但一直未支付原告建房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12年1月7日补办了欠款手续,但仍未偿还欠款,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追回被告欠原告的建房款100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到庭,未提交书面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建房款10000元。
被告未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原告提交的欠条与本案存在关联性,能够印证被告冯总理欠原告李占锋建房款10000元的事实,故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原告的陈述、举证及本院认证情况,对本案事实确认如下:原告承建的荟萃小区于2009年交付使用后,被告居住至今,但一直未支付原告建房款10000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于2012年1月7日补办了欠款手续,但仍未偿还欠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冯总理偿还10000元建房款,有欠条为证,被告应予偿还,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冯总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占锋人民币1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冯总理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 勇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乔中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陈晓莹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