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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国栋诉李付源、韩玉祥、孙军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4-03-20 浏览量:18148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牟民初字第404号
原告曹国栋,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付原,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孙军强,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韩玉祥,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
原告曹国栋诉被告李付原、孙军强、韩玉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常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国栋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清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付原、孙军强、韩玉祥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至2011年度,三被告合伙经营的砖厂雇用原告的挖掘车取土,累计欠下取土款126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三被告给付部分欠款,下欠76000元至今未付。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76000元。
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有:1、2011年12月29日欠条一份;2、证明一份。上述两份证据主要证明三被告欠原告挖掘机拉土款76000元。
三被告辩称,该笔欠款属实,但窑厂拆除补偿款还需镇里协调解决,窑厂拆除补偿款协调好后,同意偿还。
经审理查明:被告李付原、孙军强、韩玉祥等人合伙在狼城岗西狼村建立一座窑厂。原告曹国栋为被告窑厂挖土。2011年11月2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窑厂尚欠原告拉土款126000元,并由厂长李付原及现金保管人孙军强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欠曹国栋抓机拉土方款计128800.00元;高价土方16车计6800.00元,扣除拉砖款9600.00元下欠合计126000元(壹拾贰万陆仟元整)”。2012年1月初,被告窑厂拆除补偿款经由狼城岗镇划拨给西狼城岗村委,经协商,三被告同意直接从村委保管的补偿款中扣除所欠原告的拉土款并出具证明一份,内容为“欠曹国栋挖机拉土款(小写:126000.00元)壹拾贰万陆仟元整。同意从村委扣除:李付原、韩玉祥、孙军强”。2013年10月份经西狼城岗村委给付原告挖土款5万元,现被告仍下欠原告挖土款76000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原告为三被告窑厂拉土,三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证明等欠款手续,双方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故原告要求三被告给付欠款76000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付原、孙军强、韩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曹国栋欠款七万六千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七百元,减半收取八百五十元,由被告李付原、孙军强、韩玉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将诉讼费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
审判员  陈常义

二〇一四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任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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