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律网 > 劳动纠纷 > 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禹松江与许召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5-06-18 浏览量:18198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登民一初字第1931号
原告禹松江,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生。
被告许召普,男,成年,住登封市君召乡王庄村。
委托代理人牛更信,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禹松江诉被告许召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松江、被告许召普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承包工程雇佣原告等农民工到登封市告成镇被告承包的工程工地干活,工程主体结束后,经双方结算,被告还欠原告等农民工工资计28900元,有2013年2月6日被告给原告书写欠条为证,后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推拖,原告作为农民工代表,依法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拖欠原告劳务工资289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被告不欠原告工资,原告所持有的欠条是在原告上访、被告无奈的情况之下所写。被告承包了郑州劲牛置业有限公司的工程后,部分工程承包给了高金宝,原告是跟着高金宝干工程时所产生的劳动报酬,因此,该劳动报酬应当由高金宝支付,被告已将工程款全部结算给高金宝了,原告应将郑州劲牛建置业有限公司和高金宝同时追加为被告参加诉讼。
原告提供欠条一张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证明被告欠原告工资28900元的事实。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质证意见是:欠条是被告所写,但这是在原告上访的情况之下,被告无奈所写。
本院认证情况,原告提供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客观性,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查明,被告许召普承包郑州劲牛置业有限公司的建筑工程,承包后又把部分工程承包给了高金宝。原告带领的农民工跟随高金宝干活,干的是木工支壳子板的工作。工程完工后,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还欠原告等农民工工资共计28900元,被告给原告写下欠条一份,欠条注明“欠条今下欠禹松江工资贰万捌仟玖佰元整(28900元),许召普,2013年2月6日”。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工资289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89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的欠条是在原告上访无奈的情况下所写的意见,因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许召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禹松江工资人民币289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2元,由被告许召普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杨军献
人民陪审员  韩彦周
人民陪审员  刘青周

二〇一四年四月四日
书 记 员  常自然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