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律网 > 劳动纠纷 > 劳动纠纷常见问题

王元付与河南新宏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27 浏览量:18289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41号
原告王元付,男,汉族,1985年1月29日生。
被告河南新宏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云海,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占营,男,汉族,1970年3月26日生。
原告王元付诉被告河南新宏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宏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元付,被告新宏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朱占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12月1日到被告处工作,任销售经理一职,2012年9月经被告同意,根据相关规定正常离职。在原告工作期间,被告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不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也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原告每月工资大约4000元,在离职时,被告尚拖欠2000元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000元;2、被告支付自2011年12月至2012年9月期间的一倍工资40000元;3、被告为原告补缴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回执;2、工资表;3、被告单位工作文件;4、考核明细表;5、关于星骋价格协议;6、离职表。
被告辩称,原被告是否适用劳动合同法存在争议,原告未提供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无法签订劳动合同和缴纳劳动保险,应追加其原单位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被告已将社会保险费随同工资及相关所有应得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原告也同意领到款后自已缴纳。原告不能完成销售任务辞职,经常缺勤,特别是最后一个月。原告提交的工资单中有其他收入,有在其他单位兼职的可能。
被告未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被告对证据1、2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对证据3、4、5、6均有异议,该证据能够互相印证,且能够与证据1、2相印证,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双方庭审陈述,本院查明以下案件事实,原告王元付自2011年12月1日到被告新宏源公司工作,任销售经理一职。2012年9月17日原告申请离职。期间,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每月工资约3550.67元。原告离职后,被告尚拖欠原告2000元工资未付。原告于2012年12月20日向二七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该仲裁委以无法提供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有效证据材料为由不予受理。
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原告自2011年12月1日至2012年9月17日在被告处工作,原被告形成劳动关系,被告应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另支付一倍工资30405.36元(3550.67×8+2000)。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补缴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该争议不属人民法院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处理。被告要求追加原告原所在单位郑州新盛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但本案纠纷系原被告之间的劳动纠纷,原被告已形成劳动关系,被告辩称原告与原单位未解除劳动合同故不能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不能成立。被告辩称原告的工资单中有其他收入,有在其他单位兼职的可能,但不能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提交的工资单亦不显示有其他单位向原告发工资的情况,故被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新宏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元付30405.36元;
二、驳回原告王元付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河南新宏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洪涛
审 判 员  李 娇
人民陪审员  霍淑珍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伟霞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劳动纠纷常见问题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