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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芒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继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12-14 浏览量:16457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开民初字第5770号
原告河南新芒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商鼎路南七里河北路北。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可飞,该公司职工。
被告王继锋。
委托代理人王群锋。
原告河南新芒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芒果公司)与被告王继锋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芒果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可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继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自2008年起原告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2009年至2011年12月被告共拖欠物业费6489元。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截至2011年12月31日拖欠原告的物业费6489元,2、支付截至起诉之日的违约金3511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被告房屋位置及面积。证据2、《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签约页,证明2008年3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证据3、挂号信收据,证明原告于2011年3月21日向被告寄送催费通知。证据4、物业协议样本,证明物业费收取标准及违约责任的承担。证据5、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证明郑州新芒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河南新芒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证据6、物业费催缴单,证明被告拖欠原告从2009年1月8日至2011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3640元。
被告未对原告证据进行质证。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3月2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原、被告双方各自依照协议约定,行使权力,履行义务。被告存留有本协议正本全文,原告和未来的业主委员会存留有本协议的签约页和本协议样本。
《立体世界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上载明,甲方为郑州新芒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乙方为购房人,物业名称为立体新世界小区。物业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公共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为:1、乙方从发展商通知的主业入伙之日起,开始向甲方交纳物业服务费,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物业收费标准全额收取。2、管理服务费依据物价局的规定和批准文件执行,住宅按照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1.3元收取,商业用房按建筑每月每平方1.3元收取,乙方出租物业的,物业管理费用由乙方缴纳,乙方转让物业的,须交清转让前的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费的标准按照市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调整,每次缴纳费用的时间为每季度首月前10日内。乙方违反本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缴纳有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另查明,2006年9月30日,郑州新芒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被告购买的商品房位于郑东新区黄河东、路商鼎路以南、七里河北路以北,建筑面积为104.14平方米。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豫工商)登记名预核准变字(2011)第127号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显示,经审查,核准郑州新芒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河南新芒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上名称在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变更登记,换发营业执照后生效。原告于2011年3��在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邮局向被告寄物业费催缴单一封,被告于2011年3月21日签收。该物业费催缴单上显示,被告从2009年1月8日至2011年3月31日共拖欠原告物业费3640元。
原告从2009年1月8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未交付原告物业费。2012年10月15日,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物业服务协议,并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双方皆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被告未依约缴纳物业费,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支付从2009年1月至2011年12月31日拖欠物业费6489元,并支付违约金3511元(从2009年1月至2012年10月15日按日千分之三计算),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继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新芒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从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拖欠的物业费六千四百八十九元,并支付违约金三千五百一十一元(从二○○九年一月至二○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王继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
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苏占卿
审判员  刘冰泉
审判员  李建涛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易 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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