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律网 > 物业纠纷 > 物业费纠纷

王某甲、王冀瑞等与王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27 浏览量:16380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315号
原告王某甲。
委托代理人代娟、郭东方,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王冀瑞。
原告王某乙。
委托代理人王冀瑞。
被告王某丙。
委托代理人马亮、冀晓辉,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甲、王冀瑞、王某乙诉被告王某丙继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甲的委托代理人代娟、王冀瑞同为原告王某乙的委托代理人、被告王某丙及委托代理人马亮、冀晓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某甲诉称: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建新东街11号楼中单元12号房屋原系公房,后参加房改,被告表示不愿交纳房款,原告自1996年陆续交纳房款42842元,房屋登记在原、被告的母亲岳某名下。2005年3月1日,岳某给原告出具过户证明,声明本案争议房屋过户于原告名下。后因母亲生病一直没有办理过户。2011年5月2日,岳某病逝,被告拒不配合办理过户手续。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建新东街11号楼中单元12号房屋归原告所有。后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建新东街11号楼中单元12号房屋及其拆迁安置补偿的所有权利归原告所有。
原告王某甲提交以下证据:1、户口本;2、遗体火化证明;3、房屋证复印件;4、2005年3月1日过户证明,5、居委会居住证明;6、原告交款票据6份;7、拆迁单位出具的房屋证件收据一份;8、证明一份;9、拆迁安置补偿协议;10、物业费票据。
原告王冀瑞、王某乙称: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判决。
原告王冀瑞、王某乙未提交证据。
被告王某丙辩称:本案争议的房屋系遗产,该案应为继承纠纷,而非物权保护,其他姐妹均有继承权;原告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
被告王某丙提交以下证据:1、购房人员登记表复印件;2、房改房产权登记表加盖公章;3、干部履历表加盖查询章;4、王某甲的房屋所有权证加盖公章。
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1、2、3、5、6、7、9,其他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4、8,其他当事人提出异议,认为证据4、8并非落款人本人书写,但是均未申请笔迹鉴定,也未提交有效证据否定该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予以认定;原告提交的证据10是争议房屋的物业费收据,与本案不具备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被告王某丙提交的证据2、3、4均具备真实性,本院予以认定。被告王某丙提交的证据1系复印件,不具备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定。
根据有效证据,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兄妹关系。其父王某丁于1994年2月21日死亡。1998年7月24日,岳某以房改房的形式取得有位于郑州市二七区建新东街11号楼中单元12号房屋一套,建筑面积73.79平方米,该房由原告交纳房款和各项费用共计46000元。2005年3月1日,岳某出具过户证明一份,内容为:我叫岳某,是建新东街11号楼2单元33号的户主,我自愿把此房过户给我的儿子王某甲名下。该证明的内容全部由原告书写,岳某在落款处签名捺印。2010年5月15日,原告代理岳某与郑州市地产集团签订拆迁住宅房拆迁调换补偿安置协议一份,郑州市二七区建新东街11号楼中单元12号房屋拆迁后安置于郑州市二七区长江路天地尚城3号楼2单元一楼东户。岳某于2011年5月2日死亡。原告要求被告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本案中的过户证明是岳某与原告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没有证据证明岳某该行为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岳某作为郑州市二七区建新东街11号楼中单元12号房屋的所有权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财产。加之该房屋的购房款由原告全部出资,岳某将该房屋过户给原告也在情理之中。岳某死亡前该房屋就已经拆迁,所以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过错不在原告。原告主张该房屋的拆迁安置补偿的所有权利归其所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位于原郑州市二七区建新东街11号楼中单元12号房屋及其拆迁安置补偿的所有权利归原告王某甲所有。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张卫青
审 判 员  李卫敏
人民陪审员  李淑珍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记虹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物业费纠纷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