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律网 > 婚姻家事 > 同居问题

张某1与贾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7-11-06 浏览量:16515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豫0191民初14067号
原告张某1,女,198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何洪涛,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瑞,河南君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贾某,男,198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葛市。
委托代理人贾剑英,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张某1与被告贾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何洪涛、被告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剑英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3月相识,被告声称是单身,与原告谈朋友。2015年4月,双方开始同居,××××年××月××日生育一女张某2。后原告发现在双方认识之前被告已与他人结婚,双方于2016年5月11日分开居住。2016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确认就双方同居期间日常生活、生育子女的费用欠原告48730元,并承诺10日内偿还,但被告一直未还。故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48730元。
被告辩称:原告主张的48730元借款不存在,该欠条是被告在原告胁迫下所出具,并不存在借款事实。本案系同居关系引起的纠纷,不属于民间借贷,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5年相识,后双方开始存在同居关系。2016年7月27日,原被告协商同居关系解除后的纠纷事宜,原告提交有当日其书写的字条一份,其中记载有自2015年8月至2016年5月双方同居期间的各项花费开销,并记载共计43730元。该字条背面中部记载有“另计卫保共计5000元,以上共计48730元”。该字条背面最下部,被告书写有:“欠条:今欠48730元,贾某,”。庭审中原告称该字条背面中部记载的5000元是其父亲当时书写,被告确认后在该字条下部书写了欠条。后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欠条记载的48730元,被告称该欠条系在原告胁迫下所出具,双方协商未果,遂引发本案纠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记载有被告出具欠条的字条一份、被告提交的原告所书写字条照片一份、起诉状一份,以及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在案佐证。
原告提交有银行流水五份,欲证明其向被告及杨胜涛转款用于还车辆贷款。因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被告亦不认可,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有贾美红、杨胜涛证人证言各一份,欲证明被告受原告胁迫出具本案欠条。因仅凭该证人证言并不能证明被告该证明目的,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有购车手续一组,欲证明原告扣押车辆,因该证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且原被告对车辆权属亦存在争议,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提交有照相馆登记单一份,因该证据系复印件,真实性、与本案关联性均无法确认,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2015年4月左右至2016年5月期间存在同居关系,双方解除同居关系后自行协商解决该期间的债务问题,并无不当。原告提交的2016年7月27日的字条中记载了双方同居期间日常生活、出行、游玩、购物、生养子女等相关费用,被告在该字条背面下部书写欠条一份,载明“今欠48730元,贾某”。故被告出具的该欠条应视为其对原告计算的双方同居期间被告应承担的各项费用数额的确认。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该48730元欠款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该欠条是受原告胁迫所出具,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因原被告实际存在同居关系,被告认可存在原告字条中所记载的各项事实,被告父亲贾美红出庭作证时亦称“当时原告说这些钱是双方同居期间跑着玩、买衣服、生孩子、坐月子的花费”。故对被告上述辩称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庭审中经本院释明原告亦称本案主张的48730元是原被告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纠纷,故本院可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贾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张某1487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18元,由被告贾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长  汪涛
审 判 员  王青
人民陪审员  高攀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婕

上一篇: 没有了

下一篇: 没有了

 同居问题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