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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某甲、晋某乙与李某、周某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28 浏览量:18776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1580号
原告晋某甲。
原告晋某乙。
法定代理人晋某甲。
被告李某。
委托代理人梁满。
被告周某。
委托代理人梁满。
原告晋某甲、晋某乙与被告李某、周某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晋某甲、晋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韦亚磊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冯斌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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