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律网 > 婚姻家事 > 离婚咨询

白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28 浏览量:18825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907号
原告白某。
被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张鹏、张明建,河南信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世明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白某、被告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白某诉称,2011年9月2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前由于认识时间短,相互不甚了解。婚后,原告在被告家的时候就是二十多天,在这二十多天的时间里,被告一共打了原告三次,原告被迫离家。2012年4月份,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婚姻关系,后因种种原因,原告提出了撤诉申请。所以,原、被告婚后也未能建立起夫妻共同感情,以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672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原告提交的证据有:1、结婚登记信息复印件一份;2、传票和撤诉申请书复印一份;3、医疗费票据3张;4、录音。
被告张某答辩:原告所述不实,虽然原、被告相识时间较短,但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否则不可能结婚;由于原、被告结婚时间短,双方并无共同财产;被告现已改正多数缺点,希望原告能同被告继续生活;原告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并无任何证据予以支持,并且原告所说的夫妻共同财产均系被告父母所有,与原、被告没有关系。
被告提交的证据有:证人郭某的证言。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5日,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期间被告按照习俗给付原告彩礼38800元。××××年××月××日,原、被告登记结婚。2012年4月,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012年5月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当日本院口头裁定,予以准许。2012年11月15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6720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现难以共同生活。故原告白某请求离婚,本院予以准许。被告按照习俗给付原告的彩礼38800元,原告应适当返还被告,本院考虑到被告的家庭生活状况,酌定原告返还被告彩5000元。原告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36720元,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白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原告白某返还被告张某彩礼5000元;
驳回原告白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白某负担75元,被告张某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李世明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宋 林

 离婚咨询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