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律网 > 婚姻家事 > 离婚咨询

原告郭建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6-03-01 浏览量:18788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1)牟民初字第1765号
原告郭建霞,女,198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吴国凯,中牟县城关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海亮,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丁书堂,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
原告郭建霞诉被告丁海亮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国凯,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丁书堂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份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1日在中牟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同年农历11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4月16日生一女丁文静。结婚半年双方就开始吵架,被告的父母也参与骂原告。被告性格内向,啥活都不干,双方无共同语言。无奈,原告外出打工,被告将女儿送到厂里,影响原告上班,让原告没法干活,让厂里领导批评原告。村里按人头分给原告的几千元,被告的父母全拿着,不给原告,原告想让孩子吃好点、穿好点才出苦力,被告却阻止。后来问被告,被告道出实情说是其父母让把孩子送到厂里的,还鼓励被告打原告。被告对原告及女儿都不好,被告一生气,就拿原告和孩子出气,原、被告从2010年9月份就分居生活,夫妻感情早已破裂,绝对无和好的可能,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丁文静由原告抚养,抚育费自理;婚前财产各归各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部分不属实,双方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还可以继续生活,被告不同意离婚,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2008年9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8年11月29日举行结婚仪式,2009年4月16日生育一女丁文静。婚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双方应互谅互让,多为家庭着想,多为孩子的前途着想,多沟通交流,正确处理家庭矛盾,夫妻双方仍有和好希望;故原告郭建霞要求与被告丁海亮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理由不当,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郭建霞要求与被告丁海亮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建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丽娟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陆小娟

 离婚咨询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