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法律网 > 婚姻家事 > 离婚咨询

王某与郝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8-24 浏览量:16729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开民初字第6022号
原告王某。
被告郝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郝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瑞艳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郝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郝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难以沟通。原、被告双方长期没有夫妻生活,至今无子女,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郝某未作答辩。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法院提交结婚证二份。
被告郝某未到庭质证。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郝某未向法院提交证据。
依据当事人庭审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与被告郝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系第一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庭审中,原告称其与被告郝某之间并无实质性矛盾。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具备一定的感情基础,二人并无实质性矛盾。原告要求离婚,但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本院认为,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夫妻关系还是可以处理好的。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百五十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吴瑞艳

二〇一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郑艳华

 离婚咨询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69-81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