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与您并肩同行 携手普法之旅

北京

切换城市

发布任务

 法律网 > 婚姻家事 > 离婚咨询

崔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27 浏览量:18276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4号
原告崔某。
委托代理人乐杰鸿、张书正,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现羁押于南阳市双石碑监狱。
原告崔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丁现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乐杰鸿,被告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88年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现已成年。双方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被告酗酒成性,屡教不改。2004年,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1年,被告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入狱。原告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解除原、被告夫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现在不同意离婚,等出狱后如原告坚持离婚,我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子,现已成年。在双方共同生活期间,因被告时常酗酒,致使双方产生矛盾。2004年,原告曾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2011年,被告因猥亵儿童罪被判刑入狱,现在监狱服刑。原告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本院,要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
另查明,原告要求对双方夫妻共同财产自行分割,被告同意出狱后对双方的债权债务自行协商处理。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本案中,被告长期酗酒,原告曾于2004年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被告不思悔改,于2011年因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刑入狱,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自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同意出狱后自行与原告处理双方的共同财产及债务问题,本院对原、被告财产债务问题不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崔某与被告张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崔某负担75元,被告张某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二份,上诉于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丁现术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利霞

 离婚咨询律师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400-985-9866

15510665333

法律网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公众号
二维码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法律援助公益平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电话

400-985-9866

APP下载 返回顶部

免费发布律所转让信息

律师事务所转让收购服务信息,我们将为您提供信息和保障

发布成功后请等待平台审核后展示

免费发布任务

快速发布案件协作、异地查档、案件代理信息,找人专业的人办专业的事儿

交易流程

服务细则 >
客户发单/付款 more
客户发单后如何收到律师应征的提示?
律师接单服务 more
应征后,发单者将您沟通,您只需耐心等待即可
客户确认服务
您与发单者协商一致后,输入最终价格并支付
案件协作

法律网咨询电话:400-985-9866

验证码 换一张
获取验证码
  • 今日提交咨询

    1937

  • 今日律师解答

    556

  • 入驻用户

    6,0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