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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059号原告王朋涛,男,汉族,1989年9月13日生。委托代理人赵孟军,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磊,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郑州铭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场所郑州市二七区二七路28号金运大厦16层D号,现经营场所不详。法定代表人时永昌。原告王朋涛诉被告郑州铭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626号原告李孝丰(反诉被告),男,汉族,1966年11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书占,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方田,河南舒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东屏(反诉原告),又名罗东平,男,汉族,1958年7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布安山、刘建民,河南澄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反诉被告)李孝丰诉被告罗东屏(反诉原告)追索劳动报酬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17号原告薛君伟。委托代理人帖海燕,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喜福来商贸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郑州市,现住址。法定代表人谷勇,该公司经理。被告谷勇。被告刘秋霞。原告薛君伟与被告郑州喜福来商贸有限公司、谷勇、刘秋霞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薛君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帖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16号原告李海军。委托代理人帖海燕,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州喜福来商贸有限公司,原住所地郑州市,现住址。法定代表���谷勇,该公司经理。被告谷勇。被告刘秋霞。原告李海军与被告郑州喜福来商贸有限公司、谷勇、刘秋霞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海军及其委托代理人帖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69号原告郭文俊,男,汉族,1972年8月1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帖海燕,河南博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勇,男,汉族,1972年2月13日出生。被告刘秋霞,女,汉族,1976年7月15出生。原告郭文俊诉被告谷勇、刘秋霞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帖海燕到庭参加了诉讼。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管民二初字第541号原告王连成,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高翔,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艳玲,女,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连成诉被告王艳玲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楠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连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高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艳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牟民初字第187号原告于洋洋,曾用名于羊羊,男,1990年9月17日出生。被告周世全,男,汉族,成年。原告于洋洋与被告周世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于洋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世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于洋洋诉称,原告经人介绍自2011年起在被告承包的工地务工,原告负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98号原告张天明,男,出生于1972年5月13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树学,男,出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被告吴世凯,男,出生于1964年8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俊霖,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张天明诉被告吴世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388号原告王树学,男,出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被告吴世凯,男,出生于1964年8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俊霖,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树学诉被告吴世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俊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1931号原告禹松江,男,汉族,1966年7月13日生。被告许召普,男,成年,住登封市君召乡王庄村。委托代理人牛更信,登封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禹松江诉被告许召普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禹松江、被告许召普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承包工程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405号原告徐志强,男,出生于1971年12月17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树学,男,出生于1972年8月12日,汉族。被告吴世凯,男,出生于1964年8月24日,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文娟,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俊霖,河南青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徐志强诉被告吴世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诉至本院,本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005号原告郭豪杰。被告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光辉,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豪杰诉被告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豪杰,被告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登民一初字第201号原告胡建桩,男,汉族,1962年8月26日出生。被告许鹏波,男,汉族,1992年11月4日出生。原告胡建桩诉被告许鹏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军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建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鹏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7月份,原告带领工人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惠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何振轩,男,1955年11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苗风景,郑州市惠济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程凡生,男,1984年2月9日生,汉族。原告何振轩诉被告程凡生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朱新强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振轩及其委托代理人苗风景到庭参加诉讼,被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上民初字第6号原告魏同夫,男,1968年5月6日生,汉族。被告郑州荣达耐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翁红霞,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宪彬,河南华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同夫诉被告郑州荣达耐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魏同夫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月25日依法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禹红岩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4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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