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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牟民初字第404号原告曹国栋,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曹清平,河南官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付原,男,197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军强,男,1967年9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韩玉祥,男,195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曹国栋诉被告李付原、孙军强、韩玉祥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2286号原告王小玉,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银洲,男,汉族,1963年3月5日出生。被告刘应举,男,汉族,1972年12月1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丁光山,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小玉诉被告刘应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玉及其委托代理人丁银洲、

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上民初字第234号原告于春雷,男,1969年3月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赵刚,郑州市上街区工业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方云涛,男,1969年11月17日生,汉族。原告于春雷诉被告方云涛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春雷的委托代理人赵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方云涛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拒不到庭,本案现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郑民二终字第1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尤瓦斗,男,195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浩,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国宾,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浩,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宣化镇岳窑新建煤矿。法定代表人赵海涛,该矿矿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涛,男,1958年2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郑民二终字第11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尤瓦斗,男,195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浩,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原告)杜国宾,男,196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浩,北京市华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宣化镇岳窑新建煤矿。法定代表人赵海涛,该矿矿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海涛,男,1958年2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2507号原告张俊霞,女,汉族,1971年1月26日生。委托代理人甄爱锋,登封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郑州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会民(曾用名付会敏),任总经理。原告张俊霞诉被告郑州市金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俊霞及其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004号原告王方田。被告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光辉,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方田诉被告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方田,被告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004号原告王方田,男,汉族,1977年3月3日生,住郑州市二七区京广南路**号院**号楼*号。被告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马寨工业苑区东方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孟光辉,河南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方田诉被告上海易施特农药(郑州)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郑民二终字第12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守宇,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郭源源,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革,男,汉族,1966年1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德恩,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朝武,男,汉族,1970年7月1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德恩,河南嵩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2020号原告李占锋,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书亮,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被告冯总理,男,成年。原告李占锋诉被告冯总理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占锋的委托代理人赵书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总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登民一初字第2022号原告李占锋,男,1962年5月3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书亮,男,1957年2月19日出生。被告景新建,男,成年。原告李占锋诉被告景新建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占锋的委托代理人赵书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景新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新民初字第3095号原告乔保林,男,1965年1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宗善,新郑市郑韩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贾松峰,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被告闵国印,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被告孙晓广,男,1963年5月1日出生。原告乔保林诉被告贾松峰、闵国印、孙晓广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本院审判员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143号原告黄小国。原告黄长顺。原告黄留顺(曾用名黄刘顺)。原告刘更午。委托代理人黄留顺,男,汉族,1951年11月4日生,住河南省尉氏县大营乡檀头高村*组。原告张双军。被告李银行。原告黄小国、黄长顺、黄留顺、刘更午、张双军与被告李银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小国、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249号原告陈玉岭,男,汉族,1937年11月18日生。被告沙振国,男,回族,1967年5月25日生。原告陈玉岭与被告沙振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振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岭诉称,2011年10月份,跟着沙振国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249号原告陈玉岭。被告沙振国。原告陈玉岭与被告沙振国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玉岭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沙振国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玉岭诉称,2011年10月份,跟着沙振国领导的豫剧团开始唱戏,当时说的是给陈玉岭和老伴俩人一天工资180元,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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