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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民初584号 原告:李彬,男,1989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北京团兴劳动与社会保险服务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雪燕,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雨波,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景华,男,1965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职工,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京01民初83号 原告芦凤侠,女,1955年9月1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邱岳,北京市蓝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赵景欣,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梁爽,男,1983年3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石景山区。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紫竹院路81号北方地产大厦12层12A。 负责人杨震,副总经理。 委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密民初字第458号 原告王秀云,女,1968年11月24日出生。 被告王营营,女,1988年11月28日出生。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8号远洋大厦F6层。 负责人臧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阳,女,1989年5月23日出生,该公司职员。 原告王秀云与被告王营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房民初字第09871号 原告隗合荣,女,1948年12月14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杨兆伟,北京博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星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开区朝阳北大街999号。 负责人郑淑琴,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檀红亮,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林,河北佳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北市支公司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延民初字第04285号 原告吴兴全,男,1940年7月27日出生。 被告郑海龙,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住所地延庆县延庆镇妫水北街70号, 负责人张胜利,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雁云,该公司职员。 原告吴兴全与被告郑海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延庆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

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密民初字第628号 原告尹翠华,女,1974年8月17日出生。 被告赵国华,男,1960年7月5日出生。 被告王秀伶,女,1973年7月7日出生。 被告利宝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77号5层501内507室,9层901内901A、902、903、905室。组织机构代码68510019-3。 负责人蒋安全,总经理。 委托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延民初字第02904号 原告陈需军,男,1964年12月22日出生。 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同泉里育才北街5号。 法定代表人王伟,经理。 原告陈需军与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需军到庭参加了诉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949号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佘保同。委托代理人祝遵保。被告朱春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张志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西斌,该公司员工。原告河南省第一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朱春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260号原告(反诉被告)李国游,男,汉族,1938年10月8日生。被告李伦山,男,汉族,1950年3月5日生。委托代理人刘海军、胡婷婷,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负责人郑石柱,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海军、胡婷婷,河南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国游(反诉被告)诉被告李伦山、河南金苑律师事务所(反诉原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3020号原告叶俊强。委托代理人黄宗辉、杜青波,河南天之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培东。被告谷自州。委托代理人彭培连。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负责人王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吕俊峰,该公司职工。原告叶俊强诉被告彭培东、谷自州、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中民一初字第2648号原告郭明初,男,1951年11月17日,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郭玉峰,男,1985年7月19日,汉族,住河南省睢县。委托代理人张红伟,河南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宇,男。1971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李建东,河南博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市分公司,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115号原告张庆选。委托代理人孙丽、柳聪聪,河南省法律咨询协会工作人员。被告陈遂旺。原告张庆选与被告陈遂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选及其委托代理人孙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遂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庆选诉称,2012年4月5日9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二七民一初字第2988号原告吕厚乾。委托代理人郭国平,河南博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超。被告郑州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巴振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明柱。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负责人仇海明,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何剑飞,该公司职工。原告吕厚乾诉被告周超、郑州市公共交通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刑初字第27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2年4月13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刑事拘留,2012年4月16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第一分局取保候审,2012年12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3年1月9日被本院收监羁押。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郑州市二七区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开民初字第6182号原告涂风庆。委托代理人李勇,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温保林,河南昌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王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陈学军,该单位职工。原告涂风庆与被告王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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