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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锋 1 楼
专长: 刑事咨询 婚姻家事
与梅丽于1966年结婚,婚后生育儿女:文娟、文秀。四年后,因盗窃罪被依法判刑14年,女儿随母亲梅丽生活。服完刑后,回到家里,开场与梅丽生活。此时文娟、文秀已开场独立生活,几年后相继出嫁。2004年,梅丽去世,留下了孤独一人。现已60多岁的体弱多病,而且无经济收入,生活十分困难。于是他要求女儿尽赡养义务。文娟、文秀认为,虽为自己的亲生父亲,但他并未对她们尽抚养教育的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的原那么,他们有权拒绝赡养父亲。文娟、文秀的行为合法吗.
答:父母对子女不管抚养或者教育多少都不能成为子女不尽赡养义务或者尽多少义务的条件。本案中,父亲客观上因坐牢未尽到一个父亲抚养教育子女所应尽的责任,但并非在主观上遗弃和虐待她们。现在父亲已体弱多病,生活十分困难,作为其亲生子女依法应尽赡养义务。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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