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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正锋 1 楼
专长: 刑事咨询 婚姻家事
我有一儿一女,几年前他们之间签订了一份协议,我由儿子赡养,所有财产归儿子继承,女儿不继承财产、也不承担赡养义务。当时,我同意了这份协议。
可天有不测风云,儿子在做生意时被骗,生活陷入困境。而我已70多岁了,体弱多病。儿子一家对赡养我显得力不从心。无奈之下,我只得要求女儿承担局部生活费和医疗费,但女儿却说已通过签订协议把赡养义务转让给了哥哥,并且我也同意了,所以她不用负担我的生活、医疗费。请问:这份赡养协议是否有效.我女儿还应当承担义务吗.
答:你儿女间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你女儿应当承担赡养你的义务。我国婚姻法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赡养父母是每一位子女的责任与义务,不可以通过协议免除或转让,也不可以放弃继承权或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你可理直气壮地要求你女儿付给你生活费和医疗费,承担赡养义务。你儿女间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你女儿在履行了赡养义务后,也有财产继承权。
2022-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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