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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 1 楼
专长:
1、拖欠加班费:约定每日 12 小时,实际在岗 12 小时 20 分,合计出勤 24 天(含中秋法定假),未发放加班费;折算时薪 15 元,低于深圳最低工资时薪 15.52 元,主张补足工资差额 + 加班费。
2、恶意安排轮休、剥夺正常劳动条件:同队 70 余人仅少量人轮休,本人被针对性上一休一 / 备勤,9 月应出勤 27 天仅出勤 21 天,人为压低收入,主张按正常出勤标准补发工资。
3、扣押劳动合同原件:签署两份合同全部由公司留存,经索要拒不交付,可向劳动监察投诉,仲裁可佐证公司举证不利。
4、违法设置罚款制度:工作群公示违规罚款、管理人员录音确认罚款金额,企业无处罚权,要求退还已扣罚款,该制度本身违法。
提示:证据重点保留:打卡记录、排班记录、聊天群截图、录音、出勤记录。
2026-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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