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大爷与王老太是一对早年丧偶、晚年再婚的夫妻。张大爷婚前有一个儿子,张大爷死前留有遗嘱,该遗嘱主要内容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均交由其儿子继承。王老太认为,张大爷的遗嘱中处分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全部无效,并要求一并继承李大爷婚前、婚后财产。请问是否合理?
【法律意见】王老太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嘱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本案中,张大爷遗嘱中处分了与王老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并不影响其遗嘱中其他内容的效力。也就是说,张大爷在本案中遗嘱处分的法律后果是:其对个人婚前财产及个人婚后共同财产中其本人部分的处分有效,上述部分的遗产应有其儿子继承。
我们兄弟四人共有10间祖上传下来的房屋,2004年我们兄弟四人共同到公证处公证,将该10间房屋做了分割,其中我获得东房两间,但我们兄弟四人一直未对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2006年,我将公证书上所载明的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卖给王某,我和王某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王某搬进房屋已连续居住了5年。前几天我的三个兄弟认为我处分了与他们共同共有的财产而未征得他们同意,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要求确认我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意见】共有房屋分割未进行产权登记不能单独出售。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一般是家庭成员间对家庭财产共同拥有的一种状态。你们兄弟四人对10间房屋的占有关系应该是共同共有关系。你们通过公证的形式,对原共有房产进行划分的行为,实际上是你们内部对共有房屋进行了分割。但是因为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和公示公信两项原则的规定,该房屋的产权对外仍处于共有状态。因此,你将公证书上所载明的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卖于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无权处分共有财产,你在出售时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或售后追认才能生效。买房人王某以合法有效的“公证书”来抗辩,公证书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但不能作为房屋产权分割的依据。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你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转让自以为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是缺乏法律根据的。
小李大学毕业后留在大城市工作,父亲老李倾尽毕生积蓄,为小李在其工作的城市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小李承诺,以后老李可以搬过来一起住。老李担心日后产生变故,可否申请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意见】可以。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老李应当与小李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办法。
韩先生是家中的小儿子,父亲生病时一直在身旁照顾。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这份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我跟张某在北京同居 4 年,有一个 2 岁的儿子,儿子出生后我们请了一个保姆。今年张某回老家过年的时候,遇到交通事故去世了。他在老家那边也有老婆孩子,他老婆不承认我们的儿子,这种情况下,我儿子能分到张某的遗产吗?
【法律意见】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只要能够证明孩子的生父是张某,孩子可以继承张某的遗产。
因为张某已经去世,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孩子的父亲已经不太可能,如果他的妻子不承认你儿子,你就要搜集其他的证据,从不同角度证实你儿子和张某之间的父子关系。
首先,孩子的出生证上如果有张某的名字,是一个很好的证据。其次,你可以请保姆作证,保姆在你们家生活了两年,对你们的生活比较清楚,如果保姆能够出庭作证,对你们是个很大的帮助。再次,可以从你们的财产状况中寻找证据。比如以张某的名义为你和孩子支付的房屋、家电、水电煤气等生活费用,这些票据也可以侧面说明张某和孩子之间的不寻常关系。
在法律案件中,如果拿不出直接的证据,还可以从别的方面下功夫,找其他间接的证据。只要能通过证据链条让法官认为你所说的是事实,那么就可以证明孩子的身份,从而取得继承权。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了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时,应该怎样处理?
【法律意见】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了几份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情况。这时应分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
(一)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有效;
(二)如果有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执行人应该按照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三)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内容互相抵触的,则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或者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或者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四)数份内容互相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那么遗嘱则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