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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张大爷与王老太是一对早年丧偶、晚年再婚的夫妻。张大爷婚前有一个儿子,张大爷死前留有遗嘱,该遗嘱主要内容是将其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均交由其儿子继承。王老太认为,张大爷的遗嘱中处分了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应全部无效,并要求一并继承李大爷婚前、婚后财产。请问是否合理?
【法律意见】王老太的观点是错误的。我国继承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嘱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本案中,张大爷遗嘱中处分了与王老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属于无权处分行为,但并不影响其遗嘱中其他内容的效力。也就是说,张大爷在本案中遗嘱处分的法律后果是:其对个人婚前财产及个人婚后共同财产中其本人部分的处分有效,上述部分的遗产应有其儿子继承。
 354  2023-01-05
我们兄弟四人共有10间祖上传下来的房屋,2004年我们兄弟四人共同到公证处公证,将该10间房屋做了分割,其中我获得东房两间,但我们兄弟四人一直未对房屋产权进行变更登记。2006年,我将公证书上所载明的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卖给王某,我和王某也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现王某搬进房屋已连续居住了5年。前几天我的三个兄弟认为我处分了与他们共同共有的财产而未征得他们同意,损害了他们的利益,要求确认我与王某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种情况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意见】共有房屋分割未进行产权登记不能单独出售。共同共有,是指共有人根据共同关系,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对共有财产的权利。一般是家庭成员间对家庭财产共同拥有的一种状态。你们兄弟四人对10间房屋的占有关系应该是共同共有关系。你们通过公证的形式,对原共有房产进行划分的行为,实际上是你们内部对共有房屋进行了分割。但是因为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根据《物权法》的不动产登记和公示公信两项原则的规定,该房屋的产权对外仍处于共有状态。因此,你将公证书上所载明的属于自己的两间房屋,卖于王某的行为,是属于无权处分共有财产,你在出售时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或售后追认才能生效。买房人王某以合法有效的“公证书”来抗辩,公证书本身是合法有效的,但不能作为房屋产权分割的依据。根据《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同共有的财产,应当经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你未经其他共同共有人同意擅自转让自以为属于自己的那份财产是缺乏法律根据的。
 327  2023-01-04
小李大学毕业后留在大城市工作,父亲老李倾尽毕生积蓄,为小李在其工作的城市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小李承诺,以后老李可以搬过来一起住。老李担心日后产生变故,可否申请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的权益?
【法律意见】可以。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老李应当与小李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办法。
 978  2022-11-18
韩先生是家中的小儿子,父亲生病时一直在身旁照顾。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这份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法律意见】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922  2022-11-16
我跟张某在北京同居 4 年,有一个 2 岁的儿子,儿子出生后我们请了一个保姆。今年张某回老家过年的时候,遇到交通事故去世了。他在老家那边也有老婆孩子,他老婆不承认我们的儿子,这种情况下,我儿子能分到张某的遗产吗?
【法律意见】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只要能够证明孩子的生父是张某,孩子可以继承张某的遗产。 因为张某已经去世,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孩子的父亲已经不太可能,如果他的妻子不承认你儿子,你就要搜集其他的证据,从不同角度证实你儿子和张某之间的父子关系。 首先,孩子的出生证上如果有张某的名字,是一个很好的证据。其次,你可以请保姆作证,保姆在你们家生活了两年,对你们的生活比较清楚,如果保姆能够出庭作证,对你们是个很大的帮助。再次,可以从你们的财产状况中寻找证据。比如以张某的名义为你和孩子支付的房屋、家电、水电煤气等生活费用,这些票据也可以侧面说明张某和孩子之间的不寻常关系。 在法律案件中,如果拿不出直接的证据,还可以从别的方面下功夫,找其他间接的证据。只要能通过证据链条让法官认为你所说的是事实,那么就可以证明孩子的身份,从而取得继承权。
 998  2022-11-01
遗嘱人以不同形式立了几份内容不同的遗嘱时,应该怎样处理?
【法律意见】在现实生活中,常常会发生一个遗嘱人立了几份内容上不同的遗嘱的情况。这时应分别情况确定各个遗嘱的效力: (一)要对各个遗嘱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看其是否全部有效; (二)如果有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其遗嘱内容不相抵触的,则各个遗嘱分别发生其效力,执行人应该按照各个遗嘱内容执行; (三)如果两个以上有效遗嘱内容互相抵触的,则应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 (1)如果遗嘱人立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书、代书、录音或者口头遗嘱,或者两个以上的公证遗嘱,在这种情况下,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2)如果公证遗嘱与一般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公证遗嘱内容为准。我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或者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四)数份内容互相矛盾的遗嘱,如果其中没有公证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又没有注明订立遗嘱的年、月、日,无法确定时间先后的,那么遗嘱则全部无效,遗产按法定继承方式来处理。
 355  2022-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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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10月份一天的下午发生车祸,导致手骨及面部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我在医院的医疗费对方已经全部支付了。因为我单位在车祸后,并没有停发我的工资,所以对方认为不应赔偿我的误工费。我想问一下,是否工资单位已发,在交通事故后,赔偿时就不用赔偿误工费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对于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办法》规定的是“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故由于你单位已给你发工资,并且额外收入难以认定为“固定收入”,故肇事方不赔偿误工工资符合《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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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时,未现场报警,事后怎么办?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11 条: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根据上述规定 47 条第 2 款,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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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有保护好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的,如何处理?
如果驾驶员有意伪造或者破坏现场,肇事逃逸,导致无法准确分析、认定事故责任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不是故意破坏现场,只是没有注意保护现场,从而导致没有充分证据表明驾驶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也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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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孩子,一个三岁,一个一岁,男方抑郁症,对女方及孩子造成安全威胁,家暴过,电话微信骚扰,离婚,孩子抚养权
  你好!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法律规定倾向   一般来说,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男方患有抑郁症且有家暴史、骚扰行为,这些情况对他争取抚养权较为不利。   二、收集证据   男方抑郁症的证据:   医疗诊断证明:可以证明男方的病情,以及其可能对孩子抚养产生的不良影响。   若男方因抑郁症有过就医记录、服药记录等,也应尽量收集,以说明其病情的严重程度和对其行为能力的影响。   家暴证据:   报警记录:如果曾经因家暴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是有力的证据。   医院诊断证明:因家暴导致受伤去医院治疗的诊断证明,能证明家暴的发生及伤害程度。   照片、视频:如果有记录家暴现场的照片或视频,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证人证言:如邻居、亲友等目睹过家暴事件的人的证言。   骚扰证据:   电话记录:可以通过手机运营商打印通话记录,显示频繁的骚扰电话。   微信聊天记录:保留男方骚扰的聊天内容,作为其不当行为的证据。   三、强调自身优势   稳定的生活环境:说明你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的居住条件、良好的生活环境。   健康的身心状态:表明自己没有精神疾病等可能影响孩子成长的问题,且有足够的精力和爱心照顾孩子。   良好的教育资源:如果周围有较好的教育资源,如幼儿园、学校等,可以强调这一点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   四、考虑孩子意愿(适当时)   虽然三岁和一岁的孩子尚小,表达意愿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在适当的时候,如法官询问或通过其他方式,孩子表现出对母亲的亲近和依赖,也可能对抚养权的判决产生一定影响。   总之,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要充分收集证据,展示自己对孩子的关爱和抚养能力,同时强调男方的不利因素,以最大程度地为孩子争取到一个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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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韩和小李夫妇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孩,今年5岁。夫妻俩在福利院做义工时见到一个3岁男孩,活泼可爱,觉得甚合眼缘,想收养他。夫妻俩已有一女,还能收养小男孩吗?
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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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份我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我随母亲生活,父亲给付抚育费用。2010年6月,我参加高考并顺利考上大学,学制为三年。开学后,我的学杂费和生活费都是母亲所借,父亲以我已满18周岁为由不再给付抚养费。请问:我能诉讼要求父亲依法支付我在校期间三年学杂费和生活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的成年子女。因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现在你已是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且是在高中毕业后进行高等教育,并非在校接收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不属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你不能诉讼要求你父亲给付你上大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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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在网上购置了一款扫地机器人。天有不测风云,运输该机器的快递公司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毁。那么,网购商品在快递途中损毁,责任由谁来承担?
快递公司承担。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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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小周看到了房屋出租广告,便与出租人小王取得联系询问租房事宜。次日,小周通过微信向小王转账1万元订金,并约定15日后签订租房协议。3天后,小王却把房子租给了小李。为此,小周要求小王双倍返还已付订金,小王予以拒绝。小周的要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没有。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而定金则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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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岁的小李与外婆共同生活。在外婆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小李用外婆的手机注册了某游戏直播平台。之后的几天内,小李多次用外婆的手机向直播平台转账充值购买虚拟币,用于“打赏”平台主播。随后,小李的行为被其母亲发现,其母要求平台返还钱款。小李“打赏”主播的钱还能追回吗?
能追回。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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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入职后一年才给我交社保 我现在可以叫公司补交社保吗
公司入职后一年才给您交社保,您是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例如,如果您在 2023 年 1 月入职,但公司在 2024 年 1 月才开始为您缴纳社保,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为您补交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的社保。 您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要求其为您补交社保。如果公司拒绝,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情况,由相关部门责令公司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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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时能否调剂?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在充分保障职工休息的前提下,可对停工停产期间的工时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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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因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班时间有何规定?
企业应遵守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日的工时制度。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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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大学毕业后留在大城市工作,父亲老李倾尽毕生积蓄,为小李在其工作的城市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小李承诺,以后老李可以搬过来一起住。老李担心日后产生变故,可否申请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的权益?
可以。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老李应当与小李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办法。
1位律师回复
韩先生是家中的小儿子,父亲生病时一直在身旁照顾。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这份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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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张某在北京同居 4 年,有一个 2 岁的儿子,儿子出生后我们请了一个保姆。今年张某回老家过年的时候,遇到交通事故去世了。他在老家那边也有老婆孩子,他老婆不承认我们的儿子,这种情况下,我儿子能分到张某的遗产吗?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只要能够证明孩子的生父是张某,孩子可以继承张某的遗产。 因为张某已经去世,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孩子的父亲已经不太可能,如果他的妻子不承认你儿子,你就要搜集其他的证据,从不同角度证实你儿子和张某之间的父子关系。 首先,孩子的出生证上如果有张某的名字,是一个很好的证据。其次,你可以请保姆作证,保姆在你们家生活了两年,对你们的生活比较清楚,如果保姆能够出庭作证,对你们是个很大的帮助。再次,可以从你们的财产状况中寻找证据。比如以张某的名义为你和孩子支付的房屋、家电、水电煤气等生活费用,这些票据也可以侧面说明张某和孩子之间的不寻常关系。 在法律案件中,如果拿不出直接的证据,还可以从别的方面下功夫,找其他间接的证据。只要能通过证据链条让法官认为你所说的是事实,那么就可以证明孩子的身份,从而取得继承权。
1位律师回复
小张逛街时,路遇心脏病发、失去意识的老李。曾学习过急救知识的小张见状,上前对老李实施了紧急心肺复苏,老李逐渐恢复意识。后老李被送至医院,经检查,老李因心肺复苏导致肋骨断裂。本是助人为乐,却导致他人受伤的小张需要为此担责吗?
 不需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位律师回复
术前检查不充分,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凡需施行手术的患者,术前要完成必要的检查,尽可能明确诊断,并作出术前小结。凡较大手术或复杂手术,均需进行术前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法、步骤、麻醉及术中、术后发生的问题及对策、确定术者和助手。 医院在术前没有做充分的检查,对患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位律师回复
遭遇“小病大治”,患者能否要求医院赔偿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实施检查时,要求医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过度检查违背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执业道德的要求。过度检查是一种非法行为,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患者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其不必要的费用损失。
1位律师回复
某小区车位紧张,物业将原规划为运动广场的区域改造为停车场,对外出租。业主们认为,这是小区的公共区域,不应收费,应该免费供大家使用,双方就此发生争执。业主们的诉求是否合法?
合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外,本案中,是否将改造后的停车场对外出租,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对这个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将停车场对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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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在小区公共绿地中自行种植了葱和韭菜,不久前,物业在小区内张贴通知,告知业主在十日内自行处理公共绿化地内种植的农作物,否则将集中清理。随后,物业将老王种植的葱和韭菜清除,并进行绿化。老王认为,公共绿地归业主所有,其作为业主有一定的使用权。老王的观点合法吗?
不合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中,老王的行为并未经过业主表决同意,故老王无权利用公共绿地种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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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家住在一楼,几乎不需要使用电梯,所以小王就认为,电梯的养护费用,跟自己没有关系,不愿意缴纳。家住一楼的小王,要交电梯养护费吗?
需要缴纳。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电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对电梯享有权利,可以使用电梯,也承担维护电梯的义务,即使不使用电梯,放弃了使用电梯的权利,也不能放弃相关的义务。
1位律师回复
老李的母亲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家中兄弟姐妹大多在外地,无暇照顾。老李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了从事保姆工作的小张,双方达成了雇佣协议。在一次日常照顾中,小张不慎摔倒。被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后住院治疗。老李和小张因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老李认为,小张是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并非自己造成,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小张则认为,自己是在老李家照顾老人时受伤,老李应承担赔偿责任。老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视双方过错而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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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爷出门遛弯,在小区里拾到一副眼镜,看着还挺新,李大爷想着拿回家看看有啥用。王女士丢失眼镜后,通过报警、调取小区监控,发现李大爷捡到眼镜,于是要求李大爷返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料,听完王女士的话后,李大爷一气之下就把捡到的眼镜砸坏扔到了垃圾桶,并称自己未捡到眼镜。王女士要求李大爷赔偿,李大爷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故意毁损,需要赔偿。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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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
法官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其它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赔偿数额。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于合同纠纷等其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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