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向我借了5万元,当时借钱的时候他直接拿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的数额、签名、日期都没什么问题,我就把钱给他。后来他一直不还我钱,我跟他要,他竟然不承认了,说借条上的签名不是他的。后来对比过后发现真的不是他,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如果在法庭上,你朋友坚持说借条不是自己写的,名字不是自己签的,你又提不出任何别的证据,结果就会输掉官司。
借条属于书证,书证的效力远高于其他证据,但你这种情况也有补救办法。你可以尽可能地搜集其他证据,例如,你们两个在平时的交流中有没有其他能表明借款关系的事实,比如通过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他跟别人聊天的时候有没有谈到过这个事情。只要事情发生了,总会留下一些可以作为证据的痕迹,不管是人的还是物的,找出这些痕迹,就可以一步一步地还原真相。
但是,有证据不一定意味着就能找到这些证据,这种案子的风险很大。对于这类事情,最好的办法还是要做好预防。
借钱的时候,尽可能在借款人和付款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当面书写欠条,这样有什么分歧也可以尽快解决。如有可能,除了亲笔签名外,还可以按上指印。注意到这些,可以防止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2006年,我向李某借了5万元,借款时约定利息按照当时同期贷款利息计算,3年内还款。 2009年,我因为经济困难,还不上钱,重新跟李某打了个借条,约定把原来的5万元加利息作为本金,每月利息为1% ,3年内还清。我们后来的借条法律上是有效的么?
你们后来签的借条是你们双方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原借款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条有效,应收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上是允许约定复利的,但对此做了严格的限制,即对复利带来的高利益进行限制,不允许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具有合法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约定将本金连同利息再出借给借款人的,属于当事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约定的原借款利息和再借款利息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应认定有效。
我一朋友说做生意急需用钱,就向我借款 60 万元,称赚钱后一定返还,但后来经营不善,严重亏损,到现在一直没有还钱,前期我给他打电话还接,只是说没有钱,还不了,后来我给他打电话就不接了,去他家也找不到他,听说是因为担心我上门讨债,逃到了外地。我想问的是:我朋友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吗?我应该怎么维护我的权利?
根据你所叙述的情形,你朋友的行为构不成诈骗罪,只能是按民事上的欠款纠纷来处理。因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骗方法,骗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在本案中,首先,你朋友并没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是从你处借钱做生意,是因生意经营不善,导致没有了还款能力,也本身不存在欺骗行为;其次,你也就没有基于你朋友的欺骗行为导致的错误认识,你将钱交付于你朋友更不是因为你的错误认识而做出的。所以,你朋友取得你 60 万的财物不是基于他的欺骗行为,你的错误认识,而是基于你们之间的一个借款合同,只是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你朋友出现了违约行为,所以你可以向其追究违约责任,如果找不到对方,协商不成,可以直接到法院通过诉讼要求对方还款及其利息,以此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