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我在商场买了一台液晶电视,付款一万六千元,商场另赠一价值一千五百元的数码相机,说性能良好,是新出的产品。但当我拿于家中,给家人拍照时才发现,相机根本无法正常使用,拍出的照片人像模糊,变形。后我到商场要求更换,商场以此相机属赠品为由不予更换,请问,商场的理由符合法律的规定吗?
【法律意见】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 判断赠品是否也应当保证品质的关键是经营者是否已经将该产品的瑕疵明确的告知消费者。如果没有告知,经营者必须按照正常的品质保证义务来确保产品的质量;如果已经告知,经营者可以在告知的范围内免责。但即使是已经告知瑕疵,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和服务,至少应该符合同类商品或服务通常所具备的性能和质量,这是交易目的、公正原则在商品交易活动中的具体体现,否则连商品最基本的性能和质量都不具备,根本不能在市场上交易,这是市场交易的前提条件。根据你所说的情况,商家并没有告知相机存在瑕疵,还说明是性能良好,所以没有免责的情况,而且即使告知存在瑕疵,商家提供的相机完全不能正常使用,不能成像,此种情况要求商家予以更换是你合法、合理的要求,商家不能以是赠品为由拒绝更换。
在酒店跌伤能要求赔偿吗?
今年10月的一个下雨天,我到一酒店吃饭,因酒店地上的水没有拖干,使我滑了一跤,跌伤了左手,花去医药费1200元。我要求该酒店赔偿,酒店老板说是我自己不小心滑倒的,跟他没关系,不赔。请问我有权利向酒店索赔吗?
王某和一朋友到某茶楼喝茶,结账时,按账单王某只需付60元,但效劳员却要收王某88元,并称该茶楼有规定,此处最低消费为88元。双方争执不下,最终王某只好按"最低消费〞付款。请问:该茶楼设定"最低消费〞合法吗.
2021年3月6日,先生与女士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约定,先生购置女士一套房,价格为25万。先生先交购房定金2万元,剩下余款在房屋过户后一次性付清,双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合同规定,否那么将对另一方进展赔偿。合同签订后先生付了购房定金2万元,并屡次要求女士履行合同。但是2021年3月10日,女士却通知先生,表示房屋不卖给先生了。3月18日,女士将该房屋卖与他人,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对此,先生是否有权主房屋所有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