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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产品致人伤害时,经营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法律意见】一、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出售的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二、行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242  2022-01-07
产品致人死亡时,经营者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法律意见】一、民事赔偿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经营者出售的产品造成消费者死亡时,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民事赔偿责任,如赔偿医药费、丧葬费及死亡赔偿金等,如果是明知产品质量有问题出售的,被侵权人有权要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二、行政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者应承担行政责任: 1、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2、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3、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4、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5、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6、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7、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8、侵犯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243  2022-01-07
生产者、销售者要承担哪些产品质量责任?
【法律意见】生产者,销售者一般需要承担三类产品质量责任: 1、生产者、销售者违反有关产品质量行政监督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追究其行政法律责任。例如,对生产、销售《产品质量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外,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法律规定数额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2、销售者售出的产品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例如,保温瓶不保温,电冰箱不制冷)而事先未作说明的,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或者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应当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的民事责任,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鉴于销售者与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销售者对其售出的产品质量负有默示担保(除事先有特别说明的外,应保证其出售产品的质量具备该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能)和明示担保(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与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明示表明的质量状况相一致)的义务。销售者违反其对产品质量的默示担保和明示担保义务的,构成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的违约,依照《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应承担违约民事责任。当然,导致销售者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的产品质量问题,如果是由于产品的生产者或者其他供货者造成的,销售者可以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3、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依照《产品质量法》规定承担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即通常所说的产品责任。这里要指出的是,关于产品质量的民事责任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也有相关的规定。生产者、销售者的严重质量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我国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对各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的犯罪构成和刑事处罚作了具体规定。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同时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已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41  2022-01-07
网络交易平台有哪些义务
【法律意见】1、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2、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网络交易平台管理规章制度,包括:交易规则、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良信息处理等规章制度。各项规章制度应当在其网站显示,并从技术上保证用户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保存。   3、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以保证网络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行,提供必要、可靠的交易环境和交易服务,维护网络交易秩序。   4、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的,应当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5、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网络交易平台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依法要求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采取措施制止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6、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手段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对权利人有证据证明网络交易平台内的经营者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行为或者实施损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依照《侵权责任法》采取必要措施。   7、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资料信息的安全。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8、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消费者在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的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9、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网上违法经营行为,提供在其网络交易平台内进行违法经营的经营者的登记信息、交易数据备份等资料,不得隐瞒真实情况,不得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检查。
 252  2022-01-07
生产者的义务有哪些
【法律意见】生产者有以下义务: 1、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2、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3、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4、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230  2022-01-07
经营者有哪些义务
【法律意见】经营者的义务有10种: 1、履行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2、接受监督的义务; 3、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 4、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 5、表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 6、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 7、保证质量的义务; 8、履行“三包”或其他责任的义务; 9、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单方作出对消费者不利规定的义务; 10、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
 251  202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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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10月份一天的下午发生车祸,导致手骨及面部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我在医院的医疗费对方已经全部支付了。因为我单位在车祸后,并没有停发我的工资,所以对方认为不应赔偿我的误工费。我想问一下,是否工资单位已发,在交通事故后,赔偿时就不用赔偿误工费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对于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办法》规定的是“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故由于你单位已给你发工资,并且额外收入难以认定为“固定收入”,故肇事方不赔偿误工工资符合《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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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时,未现场报警,事后怎么办?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11 条: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根据上述规定 47 条第 2 款,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1位律师回复
交通事故没有保护好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的,如何处理?
如果驾驶员有意伪造或者破坏现场,肇事逃逸,导致无法准确分析、认定事故责任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不是故意破坏现场,只是没有注意保护现场,从而导致没有充分证据表明驾驶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也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1位律师回复
小韩和小李夫妇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孩,今年5岁。夫妻俩在福利院做义工时见到一个3岁男孩,活泼可爱,觉得甚合眼缘,想收养他。夫妻俩已有一女,还能收养小男孩吗?
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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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份我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我随母亲生活,父亲给付抚育费用。2010年6月,我参加高考并顺利考上大学,学制为三年。开学后,我的学杂费和生活费都是母亲所借,父亲以我已满18周岁为由不再给付抚养费。请问:我能诉讼要求父亲依法支付我在校期间三年学杂费和生活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的成年子女。因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现在你已是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且是在高中毕业后进行高等教育,并非在校接收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不属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你不能诉讼要求你父亲给付你上大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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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明和小红因感情不合,准备协议离婚。期间,小红得知小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存了三万多元 “私房钱”,都是小明炒股的收益。小红认为这笔钱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小红的要求合法吗?
合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1位律师回复
小刘在网上购置了一款扫地机器人。天有不测风云,运输该机器的快递公司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毁。那么,网购商品在快递途中损毁,责任由谁来承担?
快递公司承担。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1位律师回复
某日,小周看到了房屋出租广告,便与出租人小王取得联系询问租房事宜。次日,小周通过微信向小王转账1万元订金,并约定15日后签订租房协议。3天后,小王却把房子租给了小李。为此,小周要求小王双倍返还已付订金,小王予以拒绝。小周的要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没有。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而定金则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位律师回复
7岁的小李与外婆共同生活。在外婆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小李用外婆的手机注册了某游戏直播平台。之后的几天内,小李多次用外婆的手机向直播平台转账充值购买虚拟币,用于“打赏”平台主播。随后,小李的行为被其母亲发现,其母要求平台返还钱款。小李“打赏”主播的钱还能追回吗?
能追回。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1位律师回复
小李大学毕业后留在大城市工作,父亲老李倾尽毕生积蓄,为小李在其工作的城市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小李承诺,以后老李可以搬过来一起住。老李担心日后产生变故,可否申请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的权益?
可以。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老李应当与小李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办法。
1位律师回复
韩先生是家中的小儿子,父亲生病时一直在身旁照顾。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这份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1位律师回复
我跟张某在北京同居 4 年,有一个 2 岁的儿子,儿子出生后我们请了一个保姆。今年张某回老家过年的时候,遇到交通事故去世了。他在老家那边也有老婆孩子,他老婆不承认我们的儿子,这种情况下,我儿子能分到张某的遗产吗?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只要能够证明孩子的生父是张某,孩子可以继承张某的遗产。 因为张某已经去世,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孩子的父亲已经不太可能,如果他的妻子不承认你儿子,你就要搜集其他的证据,从不同角度证实你儿子和张某之间的父子关系。 首先,孩子的出生证上如果有张某的名字,是一个很好的证据。其次,你可以请保姆作证,保姆在你们家生活了两年,对你们的生活比较清楚,如果保姆能够出庭作证,对你们是个很大的帮助。再次,可以从你们的财产状况中寻找证据。比如以张某的名义为你和孩子支付的房屋、家电、水电煤气等生活费用,这些票据也可以侧面说明张某和孩子之间的不寻常关系。 在法律案件中,如果拿不出直接的证据,还可以从别的方面下功夫,找其他间接的证据。只要能通过证据链条让法官认为你所说的是事实,那么就可以证明孩子的身份,从而取得继承权。
1位律师回复
小张逛街时,路遇心脏病发、失去意识的老李。曾学习过急救知识的小张见状,上前对老李实施了紧急心肺复苏,老李逐渐恢复意识。后老李被送至医院,经检查,老李因心肺复苏导致肋骨断裂。本是助人为乐,却导致他人受伤的小张需要为此担责吗?
 不需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位律师回复
术前检查不充分,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凡需施行手术的患者,术前要完成必要的检查,尽可能明确诊断,并作出术前小结。凡较大手术或复杂手术,均需进行术前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法、步骤、麻醉及术中、术后发生的问题及对策、确定术者和助手。 医院在术前没有做充分的检查,对患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位律师回复
遭遇“小病大治”,患者能否要求医院赔偿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实施检查时,要求医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过度检查违背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执业道德的要求。过度检查是一种非法行为,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患者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其不必要的费用损失。
1位律师回复
某小区车位紧张,物业将原规划为运动广场的区域改造为停车场,对外出租。业主们认为,这是小区的公共区域,不应收费,应该免费供大家使用,双方就此发生争执。业主们的诉求是否合法?
合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外,本案中,是否将改造后的停车场对外出租,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对这个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将停车场对外出租。
1位律师回复
老王在小区公共绿地中自行种植了葱和韭菜,不久前,物业在小区内张贴通知,告知业主在十日内自行处理公共绿化地内种植的农作物,否则将集中清理。随后,物业将老王种植的葱和韭菜清除,并进行绿化。老王认为,公共绿地归业主所有,其作为业主有一定的使用权。老王的观点合法吗?
不合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中,老王的行为并未经过业主表决同意,故老王无权利用公共绿地种菜。
1位律师回复
小王家住在一楼,几乎不需要使用电梯,所以小王就认为,电梯的养护费用,跟自己没有关系,不愿意缴纳。家住一楼的小王,要交电梯养护费吗?
需要缴纳。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电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对电梯享有权利,可以使用电梯,也承担维护电梯的义务,即使不使用电梯,放弃了使用电梯的权利,也不能放弃相关的义务。
1位律师回复
老李的母亲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家中兄弟姐妹大多在外地,无暇照顾。老李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了从事保姆工作的小张,双方达成了雇佣协议。在一次日常照顾中,小张不慎摔倒。被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后住院治疗。老李和小张因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老李认为,小张是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并非自己造成,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小张则认为,自己是在老李家照顾老人时受伤,老李应承担赔偿责任。老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视双方过错而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1位律师回复
李大爷出门遛弯,在小区里拾到一副眼镜,看着还挺新,李大爷想着拿回家看看有啥用。王女士丢失眼镜后,通过报警、调取小区监控,发现李大爷捡到眼镜,于是要求李大爷返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料,听完王女士的话后,李大爷一气之下就把捡到的眼镜砸坏扔到了垃圾桶,并称自己未捡到眼镜。王女士要求李大爷赔偿,李大爷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故意毁损,需要赔偿。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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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
法官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其它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赔偿数额。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于合同纠纷等其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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