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子,孩子没有出生证明没上户口,我是孩子的父亲如何起诉探视权?
2003年9月份我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我随母亲生活,父亲给付抚育费用。2010年6月,我参加高考并顺利考上大学,学制为三年。开学后,我的学杂费和生活费都是母亲所借,父亲以我已满18周岁为由不再给付抚养费。请问:我能诉讼要求父亲依法支付我在校期间三年学杂费和生活费吗?
【法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的成年子女。因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现在你已是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且是在高中毕业后进行高等教育,并非在校接收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不属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你不能诉讼要求你父亲给付你上大学的费用。
小明和小红因感情不合,准备协议离婚。期间,小红得知小明在婚姻存续期间存了三万多元 “私房钱”,都是小明炒股的收益。小红认为这笔钱属于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小红的要求合法吗?
【法律意见】合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张三与李四离婚后,一日,王五来找李四称:“此前张三从我这借了10万元,现在我联系不上他,这笔钱你来还吧。” 李四郁闷地说:“钱是张三借的,我并不知情,我们已经离婚了,你找他还吧。” 李四有义务还钱吗?
【法律意见】视借款用途而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胡某与彭某结婚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后胡某起诉离婚,提出彭某婚前购置并登记在彭某名下的某小区的房产,婚后一直由双方共同还贷,彭某应补偿共同还贷的一半给胡某。胡某的要求合法吗?
【法律意见】合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小韩和小丽夫妇想给爱女取名“辛德瑞拉”,在申请办理户口登记时,民警说:“这个名字不符合法律规定,换一个吧。”小韩表示:“起名字是我的自由,我想怎么起都行,就用这个名字登记。”派出所只好拒绝办理户口登记。小韩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派出所拒绝以“辛德瑞拉”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为违法。孩子姓氏可以随意取吗?
【法律意见】不可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