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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两个人工友开玩笑,搂了对方一下两个人不小心同时摔倒了,有一方小腿骨折,该怎么处理呢。其实都不是有意的,没有打架斗殴的情况下
【法律意见】  这种情况属于工友之间因玩笑引发的意外人身损害,核心处理原则是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分担责任,因为没有打架斗殴的故意,不涉及治安或刑事责任,只需要解决民事赔偿问题。   首先要做的是固定证据,比如现场有没有其他工友可以作证、有没有监控录像、就医的所有病历和缴费凭证都要保存好,这些是后续协商或维权的关键。   然后分两步走会比较稳妥:第一步先协商,因为双方都是工友,而且都没有恶意,先私下沟通责任比例和赔偿金额。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如果骨折影响后续劳动能力,可能还涉及残疾赔偿金(需要做伤残鉴定)。这里的过错认定很重要,比如谁先主动搂抱、当时的环境是否容易滑倒、双方的注意义务有没有做到位,都会影响责任划分,大概率是双方按比例承担,不会让某一方全担。   第二步如果协商谈不拢,就走法律途径,可以先申请工伤认定试试,要是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相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活动发生的意外,有可能被认定为工伤,走工伤保险报销,这样双方的压力都会小很多;如果工伤认定不通过,就只能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判决赔偿比例。   另外要注意,就医过程中所有的票据都要留存完整,包括交通费的凭证,这些都是主张赔偿的依据。
 594  2026-01-14
我在火锅店吃饭消费用餐的时候,点了火锅店的锅底料和食材,也消费了,用餐的时候自己也带了食材,也吃了,从我吃完到结束,店家没有一个人告诉消费者不能自带食材,店里也没有张贴不让自带食材的标语,吃完我就结账走了,可是店家把我在店里吃饭的监控视频发到了网上,还恶意评论我把我当反面教材来叙述,虽然把我的人脸打了马赛克,可是从身形也能看出是我,在网上发布的时间超过了24小时,点赞量也达到了100多,转载量达到了30多,这件事我也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了,整件事情中我消费者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店家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把我的监控视频发到网上虽然把人脸打了马赛克,店家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法律意见】  你自带食材在无禁令、无告知的情况下,无需承担法律责任;店家未经同意发带可识别身形的监控视频并恶意评论,涉嫌侵犯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及个人信息权益,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情节严重还可能有行政 / 刑事风险。   一、你作为消费者的法律责任   1、自带食材本身:店内无任何禁止自带食材的明示规定(无标语、无口头告知),你同时也点了锅底和食材并正常结账,不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只要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不损害商家合法权益,自带食材不构成侵权或违约。   2、食品安全角度:若你自带食材未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无需担责;即便出现问题,只要能证明与店家提供的食品 / 服务无关,也不承担法律责任。   3、市场监管层面:你已举报,监管部门调查后,大概率会认定店家无依据禁止自带食材,不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二、店家发布监控视频的法律责任   1、肖像权侵权:虽然人脸打了马赛克,但身形、穿着等特征足以识别出你,仍属于 “可识别的自然人肖像”;未经你同意公开使用,且不属于新闻报道、公共安全等法定例外情形,构成肖像权侵权(《民法典》第 1018、1019 条)今日头条。   2、隐私权侵权:就餐行为虽在公共场所,但监控视频记录的你的用餐过程及个人形象细节,属于不愿为公众知晓的私密信息;店家擅自公开并恶意评论,侵扰了你的私人生活安宁,构成隐私权侵权(《民法典》第 1032 条)今日头条。   3、名誉权侵权:店家将你当作反面教材恶意评论,可能导致你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名誉权侵权(《民法典》第 1024 条);你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4、个人信息保护违规:监控视频中的个人影像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店家未经同意擅自处理、公开,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的 “知情同意” 原则,可能面临网信部门的行政处罚今日头条。   5、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停止侵害(立即删除视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财产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平台未及时处理,可一并要求平台承担连带责任。   6、行政与刑事风险:若店家的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可能被市场监管或网信部门处罚;若涉嫌诽谤且情节严重,还可能构成诽谤罪,承担刑事责任。   三、你可以采取的维权行动   1、固定证据:保存视频链接、截图、点赞转载数据、店家评论内容;联系平台要求删除并保留处理记录。   2、要求店家停止侵权:书面或口头要求店家删除视频、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协商赔偿事宜。   3、行政投诉:继续跟进市场监管局举报,同时可向网信部门投诉店家违规处理个人信息。   4、民事诉讼: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店家承担上述民事责任;必要时可申请法律援助或委托律师。
 736  2026-01-12
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文本没有公司盖章,没有公司法人签字盖章,没有合同期限,没有工资报酬约定,属干填空或选择题之类,员工拒绝签字。代表公司和员工签合同的会计口头约定合同期一年,工资按小时计算,员工签字后公司盖章后给员工一份。一年后,和会计聊天时会计反复强调合同一年一签的。因为每个月的个人所得税金额除以当月工时,得出工时单价一至,就忽略了要合同。现在发生劳动争议,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首页和末尾页公司负责人签字有很大差异。末尾页签名和其他证据签名一致,员工请假单负责人签字也与其一致。就是首页和第2页是同一张8k纸上,第2页合同期限一年被改了三年,首页的负责人签是另有其人。公司这种行为构成了伪造证据吗?如何追究公司违法行为?
【法律意见】  公司提交的这份有不同签名、期限被从一年改成三年的劳动合同,在劳动仲裁 / 诉讼中很可能被认定为伪造、篡改证据;你可以通过仲裁 / 诉讼确认合同无效、追责,同时向劳动监察举报、必要时报案追究其行政与刑事责任。   一、是否构成伪造证据   伪造证据的核心是主观故意 + 虚构 / 篡改关键事实 + 用于诉讼 / 仲裁。结合你的情况:   1、合同首页负责人签名与末尾页(及其他证据一致的)签名不是同一人,第 2 页合同期限被从约定的一年改为三年,且是在同一张纸上的修改,没有你的签字确认、也无任何合法变更手续,明显是单方篡改;   2、公司在劳动争议中提交这份被篡改的合同作为证据,目的是改变合同期限、规避相关法律责任(比如双倍工资、经济补偿等),主观故意非常明确;   3、这种行为符合《民事诉讼法》中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的情形,仲裁阶段也会按类似原则处理;若情节严重(比如导致错误裁判、多次伪造等),还可能涉嫌刑事上的伪造证据罪或伪造公司印章 / 签名相关犯罪。   二、具体追责步骤   1、仲裁 / 诉讼中抗辩并申请鉴定 + 确认合同无效   立即在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对这份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书面异议,要求对签名真伪、修改痕迹(比如字迹形成时间、是否有擦改 / 添加)进行司法鉴定;同时请求仲裁委或法院确认该劳动合同无效或部分无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26 条,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无效),并按你们实际履行的情况(一年期、小时工资)认定权利义务;还可主张未依法签订 / 履行劳动合同的相关赔偿(比如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等)。   2、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携带劳动合同原件 / 复印件、工资流水、考勤记录、与会计的聊天记录、请假单等证据,到当地劳动监察大队实名举报公司伪造、篡改劳动合同、未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等违法行为;劳动监察部门有权责令公司改正,并处以行政处罚(警告、罚款等)。   3、涉嫌刑事犯罪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若司法鉴定确认签名是伪造的、或有私刻公章等行为,且公司的伪造行为情节严重(比如导致仲裁 / 诉讼错误裁判、造成你重大经济损失等),可整理证据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责任人伪造证据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等刑事责任。   4、民事索赔   除了劳动争议中的赔偿,若因公司伪造证据导致你额外支出(比如律师费、鉴定费、误工费等),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公司赔偿这些直接经济损失。   三、关键证据收集与固定   一定要尽快收集并保存好这些证据:与会计的聊天记录(证明一年一签、小时工资)、工资流水(证明小时工资标准)、考勤记录、请假单(证明负责人真实签名)、劳动合同原件 / 复印件(作为鉴定样本)、其他能证明你实际工作情况和约定内容的证据(比如工作群聊天记录、同事证言等)。
 316  2026-01-11
在公司干主播的,不牵合同,没社保,因为一点事情被辞退,到现在工资没给,各种理由拖,因为公司一直不出单,我说了辞职,公司不给走,后面转室内不用露脸播,还是长时间不出单,我自己用刷单的方式拉账号,账号起来了,但是老板以我刷单为理由说我诈骗,我到现在没拿到钱,而且刷的单并没有记在业绩里,当时只是为了账号能拉起来,但是老板现在以这个为理由拖工资
【法律意见】  你和公司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老板以 “刷单诈骗” 扣工资、拖欠工资、不签合同不缴社保,大多是违法的,你可以通过劳动仲裁 + 投诉举报两条路维权,同时要注意固定证据、区分刷单行为的法律边界。   首先说事实劳动关系和工资问题。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不等于没劳动关系,你干主播、接受公司管理(比如安排室内不露脸播)、有明确的工作内容,这些都能认定事实劳动关系。工资是你的劳动报酬,老板不能以 “刷单” 为由无正当理由拖欠,而且刷单没计入业绩,更不能以此扣发全部工资;所谓 “诈骗”,法律上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财物,你刷单是为了账号数据、没有侵占公司财产,大概率不构成诈骗,老板的说法更多是拖延借口,除非公司能证明你刷单给公司造成了直接损失,才可能按制度合理追责,但也不能直接不发工资。   然后是维权步骤,我用通俗的话讲,你按顺序做:   1、立刻固定证据。这是维权的关键。要收集的证据包括:工作记录(直播间后台、排班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工资标准相关(和老板谈工资的聊天记录、过往工资转账记录)、辞退 / 离职相关(老板不让走、辞退你的聊天记录、通知)、刷单相关(证明刷单未计入业绩、刷单目的是账号数据的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刷单记录)、证明劳动关系的其他材料(工牌、同事证言、直播回放)。   2、先和老板书面沟通。发正式的催薪通知(微信、短信、邮件都可以),明确要求足额支付拖欠工资,限定一个合理期限(比如 3 天),同时注明若逾期不付,你将申请劳动仲裁并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保留好通知记录。   3、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这是最快的途径之一,重点投诉:不签劳动合同、不缴纳社保、拖欠工资。劳动监察有权责令公司限期整改、补缴社保、支付工资。   4、申请劳动仲裁。这是正式的法律程序,时效是一年(从你知道权利被侵害起算)。仲裁请求可以写:① 支付拖欠的全部工资;② 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入职第二个月起算,最多 11 个月);③ 补缴社保(仲裁一般不直接处理社保,会引导到社保经办机构,也可以同步向当地社保中心投诉);④ 若公司属于违法辞退,还可以要求支付赔偿金(2N,N 是工作年限)。   5、若老板仍以 “诈骗” 纠缠,甚至报警,你不用慌。主动向警方说明情况:刷单目的是账号数据、未计入业绩、无非法占有目的,提交你收集的证据,警方一般不会作为刑事案件处理;若老板恶意诬告,你可以保留证据,必要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最后提醒两个关键点:一是刷单本身有风险,可能违反平台规则,甚至涉及不正当竞争,但这和你的劳动报酬是两码事,不能混为一谈;二是劳动仲裁是免费的,流程不算复杂,若经济困难,还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270  2026-01-09
核心事实 1. 工作经历:2006年7月—2012年12月在农垦绥化高中任编制内教师(该校已解体);2013年1月—2025年3月在哈尔滨市农垦高中任编制内教师,2025年3月离职后赴广东工作。 2. 社保问题:经查询社保系统,哈尔滨市农垦高中仅为本人申报2013年1月后的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未申报2006年7月—2012年12月的工龄对应的视同缴费年限,导致该段年限认定为0年,养老保险累计年限核算错误。 3. 已采取措施:2026年1月7日通过EMS向哈尔滨市农垦高中寄送《关于依法更正视同缴费年限的函》,明确其作为最后参保单位的法定补报责任,要求限期对接;目前已启动委托专人调取2006—2012年工龄档案材料的流程,拟于1月14日前完成调取。四、咨询诉求 1. 确认哈尔滨市农垦高中是否为补报前单位工龄的法定责任主体; ​ 2. 若学校拒不配合,社保稽核、教育局申诉、劳动仲裁哪种途径更高效; ​ 3. 异地办理该类事项需补充的关键证据及注意事项。
【法律意见】  哈尔滨市农垦高中是补报2006年7月—2012年12月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定责任主体;学校拒不配合时,优先通过社保稽核途径维权效率最高,教育局申诉与劳动仲裁可作为补充及兜底手段;异地办理需重点备齐档案与工龄佐证材料,同时做好委托代理、时效把控等关键事项。以下是详细说明:   一、法定责任主体确认   哈尔滨市农垦高中作为你的最后参保单位,依法负有补报前单位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的法定责任。从政策层面,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认定,多地及黑龙江省农垦系统均明确由最后参保单位对接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补报手续,这是保障职工社保权益的常规流程与法定要求。从事实关联来看,你2013年1月—2025年3月在该校任职期间,该校已为你正常申报此阶段的视同缴费年限,说明其掌握你的核心参保信息,具备补报前一段工龄的基础条件。加之你前任职单位农垦绥化高中已解体,无法履行补报义务,哈尔滨市农垦高中作为承接你社保关系的后续单位,自然成为此次补报事宜的唯一责任主体。   二、维权途径选择与效率分析   优先选择社保稽核途径,效率最高且流程便捷。社保稽核是社保经办机构专门针对单位未履行社保申报、缴纳等法定义务开展的监管工作,针对你这种事实清晰、证据基本完备的情况,稽核部门通常会在受理后30日内办结,可直接责令学校限期完成补报,无需缴纳费用,且对单位具有直接约束力。若社保稽核后学校仍拒不配合,可同步向哈尔滨市教育局申诉,教育局作为学校的主管部门,能通过行政协调手段督促学校履行义务,虽无强制执行力,但可快速启动调查、施压,补充推进维权进程。劳动仲裁作为兜底途径,适用于劳动关系争议及单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场景,其优势在于具有司法裁决强制力,可综合解决社保及潜在劳动纠纷,但周期较长,通常需45日以上,若涉及诉讼耗时更久,且需满足仲裁受理条件,建议在稽核、申诉均无成效后再启动。   三、异地办理关键证据与注意事项   (一)核心证据清单   1. 基础参保与身份材料:身份证、社保卡复印件,哈尔滨市社保缴费明细(明确已申报年限与未认定年限),广东参保记录(佐证异地参保现状,便于后续年限衔接)。   2. 工龄与劳动关系佐证:2006年7月—2012年12月在农垦绥化高中任职的核心材料,包括劳动合同/聘用合同、工资发放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年度考核表等(原件或加盖出具单位鲜章的复印件均可);2013年从绥化高中调动至哈尔滨市农垦高中的正式手续文件,证明两段工龄的连续性。   3. 维权沟通材料:EMS快递单及《关于依法更正视同缴费年限的函》复印件(证明已主动向学校主张权利),档案调取委托协议及进度证明,与学校、档案保管机构的沟通记录(短信、邮件、通话录音等,留存举证依据)。   4. 核心档案材料:2006年—2012年工龄档案原件或经档案保管机构盖章确认的复印件,尤其是入职审批表、工龄核定表、离职调动证明等,这是社保部门认定视同缴费年限的核心依据,务必在1月14日前完成调取并妥善保管。   (二)异地办理注意事项   1. 规范委托代理:因异地办理不便本人到场,可委托律师、亲友代为处理,需出具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明确代理权限(含材料提交、沟通协商、文书签收、进度查询等),避免因权限模糊导致流程延误。   2. 确保材料有效性:所有复印件需加盖出具单位鲜章或标注“与原件一致”并签字确认,按“时间顺序+材料类型”整理成册,附详细材料清单,便于社保、稽核等部门快速审核。   3. 严格把控时效:社保稽核建议在离职后2年内提出,劳动仲裁需在离职后1年内提交申请,超过时效可能丧失维权主动权,务必在时效期内推进各项流程。   4. 做好两地社保协调:同步与哈尔滨社保经办机构、广东参保地社保部门沟通,确认视同缴费年限补报完成后的转移流程,确保补报年限能顺利计入广东社保累计年限,避免出现衔接断层。   5. 实时跟踪进度:定期查询哈尔滨社保系统,同步向代理人员、学校、稽核部门了解办理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沟通调整,留存所有进度反馈记录,以备后续举证使用。   四、后续行动建议   1. 优先完成档案调取:确保1月14日前拿到2006年—2012年工龄档案,核对核心材料是否齐全,缺失部分及时联系档案保管机构补充。   2. 启动社保稽核投诉:整理完备所有证据材料后,立即向哈尔滨市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门提交书面投诉申请,明确诉求及事实依据,要求责令学校限期补报。   3. 强化与学校沟通:同步告知学校稽核投诉已启动,说明不配合补报将面临的行政处分及法律责任,争取通过协商主动解决问题,减少维权成本。   4. 备好兜底方案:若学校仍拒绝配合,在稽核推进的同时,向哈尔滨市教育局提交申诉材料,同步准备劳动仲裁申请书,必要时寻求当地法律援助,确保权益得到全面保障。
 203  2026-01-07
我爷爷奶奶不小心把装有身份证银行卡和手机的包不小心丢垃圾桶了,前后不到10分钟东西就没了,让警察找到人之后能要回来吗?
【法律意见】从法律角度来说,能要回来。 你爷爷奶奶丢的包属于遗失物,捡到的人对这个包只有保管义务,没有占为己有的权利。警察找到捡到的人之后,会依法要求对方返还遗失物,对方拒绝返还的话,还可能涉嫌侵占,你们甚至可以通过诉讼途径维权。 另外要提醒两点,一是现在先赶紧挂失银行卡,避免卡里的钱被人盗刷,手机也可以远程锁定、挂失手机号,防止个人信息泄露和财产损失;二是配合警察提供线索,比如丢包的具体时间、垃圾桶的位置,有没有附近的监控可以调取,这些都能帮警察更快找到捡包的人。
 104  2026-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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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物业纠纷
  • 雇佣侵权
我在去年10月份一天的下午发生车祸,导致手骨及面部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我在医院的医疗费对方已经全部支付了。因为我单位在车祸后,并没有停发我的工资,所以对方认为不应赔偿我的误工费。我想问一下,是否工资单位已发,在交通事故后,赔偿时就不用赔偿误工费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对于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办法》规定的是“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故由于你单位已给你发工资,并且额外收入难以认定为“固定收入”,故肇事方不赔偿误工工资符合《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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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时,未现场报警,事后怎么办?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11 条: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根据上述规定 47 条第 2 款,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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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有保护好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的,如何处理?
如果驾驶员有意伪造或者破坏现场,肇事逃逸,导致无法准确分析、认定事故责任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不是故意破坏现场,只是没有注意保护现场,从而导致没有充分证据表明驾驶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也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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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孩子,一个三岁,一个一岁,男方抑郁症,对女方及孩子造成安全威胁,家暴过,电话微信骚扰,离婚,孩子抚养权
  你好!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法律规定倾向   一般来说,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男方患有抑郁症且有家暴史、骚扰行为,这些情况对他争取抚养权较为不利。   二、收集证据   男方抑郁症的证据:   医疗诊断证明:可以证明男方的病情,以及其可能对孩子抚养产生的不良影响。   若男方因抑郁症有过就医记录、服药记录等,也应尽量收集,以说明其病情的严重程度和对其行为能力的影响。   家暴证据:   报警记录:如果曾经因家暴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是有力的证据。   医院诊断证明:因家暴导致受伤去医院治疗的诊断证明,能证明家暴的发生及伤害程度。   照片、视频:如果有记录家暴现场的照片或视频,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证人证言:如邻居、亲友等目睹过家暴事件的人的证言。   骚扰证据:   电话记录:可以通过手机运营商打印通话记录,显示频繁的骚扰电话。   微信聊天记录:保留男方骚扰的聊天内容,作为其不当行为的证据。   三、强调自身优势   稳定的生活环境:说明你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的居住条件、良好的生活环境。   健康的身心状态:表明自己没有精神疾病等可能影响孩子成长的问题,且有足够的精力和爱心照顾孩子。   良好的教育资源:如果周围有较好的教育资源,如幼儿园、学校等,可以强调这一点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   四、考虑孩子意愿(适当时)   虽然三岁和一岁的孩子尚小,表达意愿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在适当的时候,如法官询问或通过其他方式,孩子表现出对母亲的亲近和依赖,也可能对抚养权的判决产生一定影响。   总之,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要充分收集证据,展示自己对孩子的关爱和抚养能力,同时强调男方的不利因素,以最大程度地为孩子争取到一个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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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韩和小李夫妇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孩,今年5岁。夫妻俩在福利院做义工时见到一个3岁男孩,活泼可爱,觉得甚合眼缘,想收养他。夫妻俩已有一女,还能收养小男孩吗?
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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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份我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我随母亲生活,父亲给付抚育费用。2010年6月,我参加高考并顺利考上大学,学制为三年。开学后,我的学杂费和生活费都是母亲所借,父亲以我已满18周岁为由不再给付抚养费。请问:我能诉讼要求父亲依法支付我在校期间三年学杂费和生活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的成年子女。因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现在你已是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且是在高中毕业后进行高等教育,并非在校接收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不属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你不能诉讼要求你父亲给付你上大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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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1. 消费情况:7月29日01:21,在 “熊猫烤肉” 下单 “麻辣手撕鸡”(订单编号4001706482847683653 ),商品配送中,食用时发现异常 。 ​ 2. 问题反馈:联系商家反馈 “鸡肉吃着变味,像变质,肉少部位异味明显” ,商家起初对食材日期含糊,沟通中态度恶劣,如质疑消费者、推诿责任(称 “不可能每样产品都背得住日期” ),后续处理敷衍,激化矛盾,甚至出现不合理要求(如让消费者交押金签背产品日期合同等极端、不专业回应 )。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在 “熊猫烤肉” 消费时遇到食品问题且商家处理不当,以下是从法律角度给出的分析及建议:   保留证据:务必保留好关键证据,这是维权的基础。订单编号 4001706482847683653 对应的外卖订单详情截图,清晰显示下单时间 2024 年 7 月 29 日 01:21、商品 “麻辣手撕鸡” 等信息;对剩余的 “麻辣手撕鸡” 进行多角度拍照,若条件允许可拍摄视频,记录食品的外观、状态,尤其要突出您提到的异味明显部位的特征;同时,保留好外卖包装,上面可能有食品的相关信息及商家标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对于食材日期含糊其辞,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且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您购买的手撕鸡变味,属于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有权要求商家解决问题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您购买到变味疑似变质的鸡肉,符合此条规定,有权向商家主张赔偿。   与商家沟通协商:您已经和商家沟通过,但是商家态度恶劣、处理敷衍,您可以再次尝试与商家理性沟通,明确告知商家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赔偿内容可以包括食品价款的退还,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 。在沟通时,注意录音,留存好聊天记录,若商家仍然态度恶劣、拒绝合理赔偿,这些都可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向平台投诉:由于您是通过外卖平台下单,可以向该外卖平台反映情况,提供您保留的订单信息、与商家沟通记录、食品照片等证据,要求平台介入处理。平台通常有对商家的管理规范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流程,可能会对商家进行调查,并协助您与商家协商解决问题。平台为了维护自身声誉和用户体验,一般会积极处理此类投诉。   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如果与商家和平台沟通后问题仍未解决,您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拨打 12315 投诉热线,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投诉时要详细说明消费的经过,包括下单时间、商家名称、商品问题描述、与商家沟通的情况等,并提供您保存的各项证据。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根据情况对商家进行调查和调解。若商家确实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也会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促使商家给予合理赔偿。   考虑法律诉讼:若以上途径都无法有效解决问题,且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的损害较大,值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您需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撰写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如要求商家退还食品价款、支付赔偿金等) 。鉴于诉讼程序较为复杂,您可以考虑咨询专业律师或寻求法律援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在一些小额诉讼案件中,法院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相对较短,能较快得到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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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在网上购置了一款扫地机器人。天有不测风云,运输该机器的快递公司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毁。那么,网购商品在快递途中损毁,责任由谁来承担?
快递公司承担。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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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小周看到了房屋出租广告,便与出租人小王取得联系询问租房事宜。次日,小周通过微信向小王转账1万元订金,并约定15日后签订租房协议。3天后,小王却把房子租给了小李。为此,小周要求小王双倍返还已付订金,小王予以拒绝。小周的要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没有。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而定金则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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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公司提交被公司擅改主要条款的合同。由于当时的合同上没有约定期限和工资结构,员工拒绝签字。代公司和员工签合同的公司会计,便口头约定合同期为一年,工资还按小时计算。在履行合同期间,公司按照小时给员工工资,就忽略了要回合同。直到一年后,在和会计及公司行政主管聊天时才得知公司擅自更改了合同为3年(此谈话录音了,会计反复强调“合同一年一签的”),在仲裁时才发现公司将按小时计算工资改为基本工资加班费绩效工资,工资表没有员工签字,拆开的基本工资以2023年为倒,一个月30天就要出勤30天,少半天扣五十元左右,11月休半天,基本工资扣201.77元;7月工伤休两天半,基本工资扣338.15元。一个月出勤二十八九天,基本工资扣二百元左右。员工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的应发工资除以车间公布的经员工确认的月工肘,所得工时单价不管是月工时几十小时还是三百几十小时,所得的工时单价都一致,以此证明公司擅改合同主要条款,并有和会计及公司行政主管谈话录音中会计“合同一年一签的,”加以佐证。现在公司咬定合同员工签了字,请问老师,被公司擅自更改的合同有效吗?员工主张加班费,怎样才能推翻公司制作的工资表?
  公司擅自更改的合同条款对员工无效,推翻工资表核心是靠实际履行证据和法律规则,加班费主张要结合事实劳动关系来推进。   一、擅自更改的合同不算数   劳动合同得双方签字才生效,变更也得协商一致还得书面确认,公司单方面改条款根本没法律效力。你没在合同上签过字,一开始合同也没约定期限和工资结构,是会计口头跟你说的一年期、按小时算工资,而且履行过程中公司确实是按小时发的薪,这就说明你们实际执行的是口头约定,不是公司后来改的那份合同。   你手里的谈话录音特别关键,会计反复说 “合同一年一签”,跟公司提交的 3 年期合同直接矛盾,能直接反驳公司说你签了字、合同是 3 年的说法。至于工资结构被改成 “基本工资 + 加班费 + 绩效”,本来就没跟你商量,工资表也没有你的签字,和实际按小时发薪的情况对不上,这部分更改同样无效。   二、怎么推翻公司的工资表   首先要明确,这份工资表是公司单方面做的,没有你签字确认,根本不符合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真实性和合法性都站不住脚。而且工资表的计算逻辑明显违法,比如要求一个月出勤 30 天,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还要扣工资,工伤休假扣基本工资更是违反劳动法,单这一点就能质疑它的合理性。   再用实际数据说话,你用工资表里的应发工资,除以车间公布且大家都确认过的月工时,会发现不管每个月工时多少,算出来的工时单价都是固定的,这就直接证明你们实际执行的是小时工资制,不是公司说的那种工资结构,说明工资表是公司为了逃避加班费事后做的。   另外,法律规定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这些该由公司提供,你可以要求公司拿出完整的考勤、加班审批单和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如果公司拿不出来,或者解释不清楚,就得承担不利后果,仲裁或法院也不会轻易采信这份工资表。   三、加班费怎么主张   先拿出证据证明你有加班事实,比如车间公布的月工时记录、考勤打卡记录、加班通知或者同事的证言都可以。然后以你算出来的固定工时单价为基数,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要加班费:工作日加班给 1.5 倍,休息日加班给 2 倍,法定节假日加班给 3 倍。   如果公司说基本工资里已经包含加班费,你可以反驳说,工资表的基本工资计算本身就违法,而且小时单价固定,根本没有拆分出加班费,公司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仲裁或法院会根据你们实际履行的小时工资制,来核算公司该支付的加班费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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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入职后一年才给我交社保 我现在可以叫公司补交社保吗
公司入职后一年才给您交社保,您是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例如,如果您在 2023 年 1 月入职,但公司在 2024 年 1 月才开始为您缴纳社保,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为您补交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的社保。 您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要求其为您补交社保。如果公司拒绝,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情况,由相关部门责令公司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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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时能否调剂?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在充分保障职工休息的前提下,可对停工停产期间的工时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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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大学毕业后留在大城市工作,父亲老李倾尽毕生积蓄,为小李在其工作的城市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小李承诺,以后老李可以搬过来一起住。老李担心日后产生变故,可否申请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的权益?
可以。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老李应当与小李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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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先生是家中的小儿子,父亲生病时一直在身旁照顾。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这份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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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张某在北京同居 4 年,有一个 2 岁的儿子,儿子出生后我们请了一个保姆。今年张某回老家过年的时候,遇到交通事故去世了。他在老家那边也有老婆孩子,他老婆不承认我们的儿子,这种情况下,我儿子能分到张某的遗产吗?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只要能够证明孩子的生父是张某,孩子可以继承张某的遗产。 因为张某已经去世,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孩子的父亲已经不太可能,如果他的妻子不承认你儿子,你就要搜集其他的证据,从不同角度证实你儿子和张某之间的父子关系。 首先,孩子的出生证上如果有张某的名字,是一个很好的证据。其次,你可以请保姆作证,保姆在你们家生活了两年,对你们的生活比较清楚,如果保姆能够出庭作证,对你们是个很大的帮助。再次,可以从你们的财产状况中寻找证据。比如以张某的名义为你和孩子支付的房屋、家电、水电煤气等生活费用,这些票据也可以侧面说明张某和孩子之间的不寻常关系。 在法律案件中,如果拿不出直接的证据,还可以从别的方面下功夫,找其他间接的证据。只要能通过证据链条让法官认为你所说的是事实,那么就可以证明孩子的身份,从而取得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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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逛街时,路遇心脏病发、失去意识的老李。曾学习过急救知识的小张见状,上前对老李实施了紧急心肺复苏,老李逐渐恢复意识。后老李被送至医院,经检查,老李因心肺复苏导致肋骨断裂。本是助人为乐,却导致他人受伤的小张需要为此担责吗?
 不需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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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检查不充分,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凡需施行手术的患者,术前要完成必要的检查,尽可能明确诊断,并作出术前小结。凡较大手术或复杂手术,均需进行术前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法、步骤、麻醉及术中、术后发生的问题及对策、确定术者和助手。 医院在术前没有做充分的检查,对患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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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小病大治”,患者能否要求医院赔偿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实施检查时,要求医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过度检查违背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执业道德的要求。过度检查是一种非法行为,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患者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其不必要的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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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车位紧张,物业将原规划为运动广场的区域改造为停车场,对外出租。业主们认为,这是小区的公共区域,不应收费,应该免费供大家使用,双方就此发生争执。业主们的诉求是否合法?
合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外,本案中,是否将改造后的停车场对外出租,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对这个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将停车场对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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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在小区公共绿地中自行种植了葱和韭菜,不久前,物业在小区内张贴通知,告知业主在十日内自行处理公共绿化地内种植的农作物,否则将集中清理。随后,物业将老王种植的葱和韭菜清除,并进行绿化。老王认为,公共绿地归业主所有,其作为业主有一定的使用权。老王的观点合法吗?
不合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中,老王的行为并未经过业主表决同意,故老王无权利用公共绿地种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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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家住在一楼,几乎不需要使用电梯,所以小王就认为,电梯的养护费用,跟自己没有关系,不愿意缴纳。家住一楼的小王,要交电梯养护费吗?
需要缴纳。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电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对电梯享有权利,可以使用电梯,也承担维护电梯的义务,即使不使用电梯,放弃了使用电梯的权利,也不能放弃相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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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的母亲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家中兄弟姐妹大多在外地,无暇照顾。老李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了从事保姆工作的小张,双方达成了雇佣协议。在一次日常照顾中,小张不慎摔倒。被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后住院治疗。老李和小张因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老李认为,小张是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并非自己造成,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小张则认为,自己是在老李家照顾老人时受伤,老李应承担赔偿责任。老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视双方过错而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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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爷出门遛弯,在小区里拾到一副眼镜,看着还挺新,李大爷想着拿回家看看有啥用。王女士丢失眼镜后,通过报警、调取小区监控,发现李大爷捡到眼镜,于是要求李大爷返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料,听完王女士的话后,李大爷一气之下就把捡到的眼镜砸坏扔到了垃圾桶,并称自己未捡到眼镜。王女士要求李大爷赔偿,李大爷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故意毁损,需要赔偿。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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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
法官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其它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赔偿数额。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于合同纠纷等其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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