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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新颐田公司被判诀执行的案件
【法律意见】本案为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1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0176号房屋购房款425676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律师费21000元、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2567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1月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XX城XX酒店XX幢XX单元XX楼XX号房屋,建筑面积18.67平方米,总房价425676元。签约当日,原告即向被告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签约后原告才知道,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原告认为,被告恶意隐瞒涉案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导致涉案房屋无法办理网签备案,无法交付并办理产权证,原告购房的合法权益因查封而无法得到保障和实现,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425676元、承担利息、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被告按已付购房款的一倍赔偿损失。原告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支持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账记录各一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3日签订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原告已于签约当日向被告一次性付清房款,被告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但涉案房屋未经网签备案。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各一份,欲证明原告因诉诸法院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法院案件受理费。一、解除原告窦某与被告陕西甲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0320140031218);二、被告陕西甲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窦某425676元及利息(利息以4256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窦某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92元,减半收取6346元,由原告窦某负担3173元,被告陕西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73元。 收起 关联解析 案件类型 案件号 (2021)陕0404民初1651号 公布时间 2021-10-27 文书类型 民事判决书 裁判日期 2021-06-08 涉及纠纷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 案由 合同纠纷 判决结果 一、解除原告窦某与被告陕西甲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0320140031218);二、被告陕西甲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窦某425676元及利息(利息以4256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窦某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692元,减半收取6346元,由原告窦某负担3173元,被告陕西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7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文书正文 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陕0404民初1651号 原告窦某某与被告陕西甲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继伟、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某、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1月3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要求被告返还原告10176号房屋购房款425676元及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律师费21000元、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425676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9年11月3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 XX城XX酒店XX幢XX单元XX楼XX号 房屋,建筑面积18.67平方米,总房价425676元。签约当日,原告即向被告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签约后原告才知道,被告出售给原告的房产已被人民法院查封。原告认为,被告恶意隐瞒涉案房屋被查封的事实,导致涉案房屋无法办理网签备案,无法交付并办理产权证,原告购房的合法权益因查封而无法得到保障和实现,已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要求被告退还已支付的购房款425676元、承担利息、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并要求被告按已付购房款的一倍赔偿损失。 原告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支持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转账记录各一份,欲证明原告与被告于2019年11月3日签订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房屋,原告已于签约当日向被告一次性付清房款,被告应当在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但涉案房屋未经网签备案。 二、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各一份,欲证明原告因诉诸法院产生的律师代理费、法院案件受理费。 被告陕西甲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对于涉案房屋原告已经做出暂放弃备案申请。二、涉案房屋虽被查封,但被告仍有权销售房屋,不存在欺诈行为。三、原告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一倍购房款的违约责任及律师费,无法律依据。 被告陕西甲实业有限公司为证明其陈述的事实,支持其主张,向本院举证如下: 一、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执25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欲证明涉案房屋虽被查封,但查封期间不影响被告销售房屋,因此该查封不影响原被告合同的权利义务,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也不存在产权欺诈。 二、暂放弃合同备案申请一份,欲证明放弃房屋备案是原告对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不能因为房屋无法备案而要求解除合同。 经审理查明本案事实如下: 2019年11月3日,窦某某与陕西甲实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窦某某购买甲公司开发的 XX城XX酒店XX幢XX单元XX楼XX号 房屋,建筑面积18.67平方米,总房价425676元,交付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前。 另查明,2016年8月16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2016)陕04执254号执行裁定书,因陕西某乙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诉陕西某丙投资有限公司、陕西某丁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裁定查封陕西某丙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房产,共计66套。查封期间不限制陕西某丙投资有限公司销售房屋,本院对销售价款监管,提取销售价款50%履行本案债务后,本院解除对销售房屋的查封,本案债务全部履行完毕时解除全部查封。 另查明,2016年4月15日陕西某丙投资有限公司变更公司名称为陕西甲实业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4执254号执行裁定书、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窦某某与被告陕西甲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合法有效。现被告甲公司无法按时交付房屋,原告窦某某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购房款,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一倍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陕04执25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陕西某丙投资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咸阳市兰池大道以北、 XX路XX城XX中心 项目房产(西咸房预售字第03-2014-003号),共计66套。但该裁定书亦明确,查封期间不限制陕西某丙投资有限公司销售房屋。故对原告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窦某某与被告陕西甲实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0320140031218); 二、被告陕西甲实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窦某某425676元及利息(利息以4256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11月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窦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二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692元,减半收取6346元,由原告窦某某负担3173元,被告陕西甲实业有限公司负担317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139  2025-10-02
我之前被骗去上班的,一个骑手工作刚开始他说的很好听到他那里后让我签这个那个的刚开始没说要租乃个电动车的,我被忽悠了当时就填了,当天1小时后我觉得不对劲想着把车还回去他说不行已经填了租车合同要是要还就把一个月租金交了我当天填的没有骑就找我要租金如果不做了的话最近短信说他们已经要把我起诉了要开庭你说我能不能顺利度过
【法律意见】  你有可能顺利度过此次纠纷。根据你描述的情况,若能证明签订租车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该合同是可撤销的。以下是具体分析及建议:   合同效力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如果你能证明租车公司在你签订合同时,隐瞒了租车的真实情况,比如一开始未告知要租电动车,导致你在非自愿的情况下签署了合同,那么你可以申请撤销该合同。   应对措施   收集证据:证据是关键,你需要尽可能收集能证明被骗签合同的各类证据,如与租车公司工作人员或介绍人沟通的聊天记录,看是否有对方虚假承诺的内容;通话录音,记录下签订合同前后对方关于租车事宜的说明及未提及租车的情况;如果有其他一起应聘的人也遭遇了类似情况,他们的证人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   协商解决:你可以主动与租车公司沟通,向其说明签订合同并非你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欺诈所致,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相关费用。在协商过程中,注意保留好记录,如聊天记录、通话录音等。   寻求投诉:若协商无果,你可以向消费者协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等相关机构投诉,请求协助处理。你可以拨打 12315 热线或者通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官方网站进行投诉。   法律途径:如果对方已经起诉你,你要积极应诉。你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帮助下准备答辩状及相关证据,向法院说明合同签订时存在欺诈的情况,请求法院撤销该合同。如果你的证据充分,法院认定欺诈事实成立,那么合同将被撤销,你不需要承担租车合同约定的租金等义务。   此外,你还需要注意撤销权的行使时效为一年,自你知道或应当知道受欺诈之日起计算。如果你确实是在被骗的情况下签订的租车合同,且能够积极收集证据、采取正确的应对措施,是有可能顺利解决此次纠纷的。
 112  2025-10-02
请问对方一直条形辱骂老婆,损坏我家的龙眼树,我口头阻止他不停,然后我用手拍开他的手,用一块木板直接给我打过来了,这时候矛盾升级,随后我用一块板给它扔过去造成对方,轻伤,这件事情怎么划分责任?
【法律意见】  在这件事情中,责任划分需要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判断:   刑事责任方面:   你用板扔向对方致其轻伤,该行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但对方存在辱骂你老婆以及损坏你家龙眼树的先行不当行为,对你的情绪和行为产生了一定刺激,属于引发冲突的诱因,在量刑时可作为考虑因素,对你酌情从轻处罚。   民事责任方面:   你作为加害方,需承担对方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对方对你进行辱骂和损坏财物的行为存在过错,可依法减轻你的民事赔偿责任。   事件具体情节方面:   如果你拍开对方的手是为了阻止其进一步的不当行为,而对方用木板攻击你,你随后扔板反击是在对方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做出的,且你的反击行为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可能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需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责任。   若你的反击行为超出了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限度,如对方只是用木板轻轻攻击你,你却用力扔板导致对方轻伤,可能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的责任划分还需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取证,根据双方的陈述、证人证言、伤情鉴定报告等证据来综合判定,最终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公正判决。
 100  2025-10-02
去年15岁初三生骑电动车过马路 被汽车撞了 今年被起诉
【法律意见】  15 岁初三学生骑电动车过马路被汽车撞,今年被起诉,可能是因为事故造成了对方的损失,对方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下是对该情况的详细分析:   责任划分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 16 周岁。15 岁学生骑电动车上路本身属于违法行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交警会根据双方的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双方的责任。如果该学生在过马路时还有其他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如闯红灯、未按规定路线行驶等,可能会被认定为承担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   被起诉的原因:如果汽车方在事故中也受到了损失,如车辆损坏、人员受伤等,且根据责任划分,该学生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那么汽车方可能会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学生及其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责任。   可能的判决结果: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虑事故责任认定书、双方的过错程度、实际损失等因素。如果认定该学生承担次要责任,那么其监护人可能需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赔偿责任,如医疗费、误工费、车辆维修费用等。如果该学生有财产,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具体的情况还需要根据事故的具体经过、责任认定以及相关证据等来确定。建议该学生及其监护人积极应对诉讼,如有需要,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以获取更好的法律帮助。
 106  2025-09-24
你好律师,母亲过世,父亲将父母共同房产卖掉另购房和继母共同生活,现父亲和继母相继过世,继母把房产留给她儿子,我该怎么办
【法律意见】  首先需要明确房产的权属变化。母亲过世后,父亲出售的房产中有一半属于母亲的遗产,这部分应由父亲、你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如外祖父母)共同继承。但父亲将房产卖掉后重新购房,若新房是在与继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双方名下,那么新房应属于父亲与继母的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同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因此,父亲去世时,其享有的新房份额(一半房产加上从母亲处继承的部分)应由继母、你和其他法定继承人(如父亲的父母)继承。   关键在于继母是否有权将全部房产留给她儿子。如果继母通过遗嘱处分了属于你的继承份额,这部分是无效的。你需要确认两点:一是你与继母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若你在继母与父亲结婚时已成年,可能无法认定扶养关系,此时你仅能继承父亲的遗产份额;二是继母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是否存在伪造或胁迫情形。   若你与继母形成扶养关系,你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继母的遗产份额,同时也有权继承父亲的部分遗产。如果继母的遗嘱将全部房产留给她儿子,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遗嘱部分无效,并重新分配遗产。若未形成扶养关系,你只能就父亲的遗产部分主张权利,同样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建议收集相关证据,如房产购买合同、付款凭证、亲属关系证明、继母的遗嘱原件等,以证明你的继承权和房产的实际权属情况。
 143  2025-09-23
在交友软件遇到网络诈骗金额能追查回收来吗,
【法律意见】  在交友软件上遇到网络诈骗,金额有可能被追查回收,但具体情况取决于多种因素。以下是具体分析:   金额大小:如果被骗金额较大并达到诈骗罪立案标准,通常为 3000 元以上,公安机关会立案调查,有可能追回损失。如果被骗金额较小,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可能以治安案件处理,追回难度较大。   证据完整性:如果能提供完整、清晰的证据链,如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对方身份信息等,将有助于案件侦破和资金追回。反之,若关键证据缺失,公安机关可能不予立案,或即使立案也会增加侦破难度。   诈骗者情况:如果诈骗者为境外团伙或使用虚拟身份,追查难度较大,破案周期较长。但如果诈骗行为涉及多人、多次作案,可能构成团伙诈骗,立案和追查力度会更强,追回资金的可能性也会相应提高。   报警及时性:如果报警及时,资金尚未被转移,警方可通过冻结账户等手段追回部分或全部损失。若资金已被迅速转移、挥霍或用于其他无法追踪的用途,追回的可能性则会降低。
 134  2025-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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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10月份一天的下午发生车祸,导致手骨及面部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我在医院的医疗费对方已经全部支付了。因为我单位在车祸后,并没有停发我的工资,所以对方认为不应赔偿我的误工费。我想问一下,是否工资单位已发,在交通事故后,赔偿时就不用赔偿误工费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对于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办法》规定的是“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故由于你单位已给你发工资,并且额外收入难以认定为“固定收入”,故肇事方不赔偿误工工资符合《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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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时,未现场报警,事后怎么办?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11 条: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根据上述规定 47 条第 2 款,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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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有保护好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的,如何处理?
如果驾驶员有意伪造或者破坏现场,肇事逃逸,导致无法准确分析、认定事故责任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不是故意破坏现场,只是没有注意保护现场,从而导致没有充分证据表明驾驶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也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1位律师回复
两个孩子,一个三岁,一个一岁,男方抑郁症,对女方及孩子造成安全威胁,家暴过,电话微信骚扰,离婚,孩子抚养权
  你好!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法律规定倾向   一般来说,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男方患有抑郁症且有家暴史、骚扰行为,这些情况对他争取抚养权较为不利。   二、收集证据   男方抑郁症的证据:   医疗诊断证明:可以证明男方的病情,以及其可能对孩子抚养产生的不良影响。   若男方因抑郁症有过就医记录、服药记录等,也应尽量收集,以说明其病情的严重程度和对其行为能力的影响。   家暴证据:   报警记录:如果曾经因家暴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是有力的证据。   医院诊断证明:因家暴导致受伤去医院治疗的诊断证明,能证明家暴的发生及伤害程度。   照片、视频:如果有记录家暴现场的照片或视频,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证人证言:如邻居、亲友等目睹过家暴事件的人的证言。   骚扰证据:   电话记录:可以通过手机运营商打印通话记录,显示频繁的骚扰电话。   微信聊天记录:保留男方骚扰的聊天内容,作为其不当行为的证据。   三、强调自身优势   稳定的生活环境:说明你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的居住条件、良好的生活环境。   健康的身心状态:表明自己没有精神疾病等可能影响孩子成长的问题,且有足够的精力和爱心照顾孩子。   良好的教育资源:如果周围有较好的教育资源,如幼儿园、学校等,可以强调这一点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   四、考虑孩子意愿(适当时)   虽然三岁和一岁的孩子尚小,表达意愿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在适当的时候,如法官询问或通过其他方式,孩子表现出对母亲的亲近和依赖,也可能对抚养权的判决产生一定影响。   总之,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要充分收集证据,展示自己对孩子的关爱和抚养能力,同时强调男方的不利因素,以最大程度地为孩子争取到一个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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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韩和小李夫妇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孩,今年5岁。夫妻俩在福利院做义工时见到一个3岁男孩,活泼可爱,觉得甚合眼缘,想收养他。夫妻俩已有一女,还能收养小男孩吗?
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1位律师回复
2003年9月份我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我随母亲生活,父亲给付抚育费用。2010年6月,我参加高考并顺利考上大学,学制为三年。开学后,我的学杂费和生活费都是母亲所借,父亲以我已满18周岁为由不再给付抚养费。请问:我能诉讼要求父亲依法支付我在校期间三年学杂费和生活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的成年子女。因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现在你已是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且是在高中毕业后进行高等教育,并非在校接收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不属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你不能诉讼要求你父亲给付你上大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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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1. 消费情况:7月29日01:21,在 “熊猫烤肉” 下单 “麻辣手撕鸡”(订单编号4001706482847683653 ),商品配送中,食用时发现异常 。 ​ 2. 问题反馈:联系商家反馈 “鸡肉吃着变味,像变质,肉少部位异味明显” ,商家起初对食材日期含糊,沟通中态度恶劣,如质疑消费者、推诿责任(称 “不可能每样产品都背得住日期” ),后续处理敷衍,激化矛盾,甚至出现不合理要求(如让消费者交押金签背产品日期合同等极端、不专业回应 )。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在 “熊猫烤肉” 消费时遇到食品问题且商家处理不当,以下是从法律角度给出的分析及建议:   保留证据:务必保留好关键证据,这是维权的基础。订单编号 4001706482847683653 对应的外卖订单详情截图,清晰显示下单时间 2024 年 7 月 29 日 01:21、商品 “麻辣手撕鸡” 等信息;对剩余的 “麻辣手撕鸡” 进行多角度拍照,若条件允许可拍摄视频,记录食品的外观、状态,尤其要突出您提到的异味明显部位的特征;同时,保留好外卖包装,上面可能有食品的相关信息及商家标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对于食材日期含糊其辞,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且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您购买的手撕鸡变味,属于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有权要求商家解决问题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您购买到变味疑似变质的鸡肉,符合此条规定,有权向商家主张赔偿。   与商家沟通协商:您已经和商家沟通过,但是商家态度恶劣、处理敷衍,您可以再次尝试与商家理性沟通,明确告知商家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赔偿内容可以包括食品价款的退还,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 。在沟通时,注意录音,留存好聊天记录,若商家仍然态度恶劣、拒绝合理赔偿,这些都可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向平台投诉:由于您是通过外卖平台下单,可以向该外卖平台反映情况,提供您保留的订单信息、与商家沟通记录、食品照片等证据,要求平台介入处理。平台通常有对商家的管理规范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流程,可能会对商家进行调查,并协助您与商家协商解决问题。平台为了维护自身声誉和用户体验,一般会积极处理此类投诉。   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如果与商家和平台沟通后问题仍未解决,您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拨打 12315 投诉热线,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投诉时要详细说明消费的经过,包括下单时间、商家名称、商品问题描述、与商家沟通的情况等,并提供您保存的各项证据。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根据情况对商家进行调查和调解。若商家确实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也会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促使商家给予合理赔偿。   考虑法律诉讼:若以上途径都无法有效解决问题,且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的损害较大,值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您需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撰写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如要求商家退还食品价款、支付赔偿金等) 。鉴于诉讼程序较为复杂,您可以考虑咨询专业律师或寻求法律援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在一些小额诉讼案件中,法院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相对较短,能较快得到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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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在网上购置了一款扫地机器人。天有不测风云,运输该机器的快递公司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毁。那么,网购商品在快递途中损毁,责任由谁来承担?
快递公司承担。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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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小周看到了房屋出租广告,便与出租人小王取得联系询问租房事宜。次日,小周通过微信向小王转账1万元订金,并约定15日后签订租房协议。3天后,小王却把房子租给了小李。为此,小周要求小王双倍返还已付订金,小王予以拒绝。小周的要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没有。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而定金则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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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公司提交被公司擅改主要条款的合同。由于当时的合同上没有约定期限和工资结构,员工拒绝签字。代公司和员工签合同的公司会计,便口头约定合同期为一年,工资还按小时计算。在履行合同期间,公司按照小时给员工工资,就忽略了要回合同。直到一年后,在和会计及公司行政主管聊天时才得知公司擅自更改了合同为3年(此谈话录音了,会计反复强调“合同一年一签的”),在仲裁时才发现公司将按小时计算工资改为基本工资加班费绩效工资,工资表没有员工签字,拆开的基本工资以2023年为倒,一个月30天就要出勤30天,少半天扣五十元左右,11月休半天,基本工资扣201.77元;7月工伤休两天半,基本工资扣338.15元。一个月出勤二十八九天,基本工资扣二百元左右。员工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的应发工资除以车间公布的经员工确认的月工肘,所得工时单价不管是月工时几十小时还是三百几十小时,所得的工时单价都一致,以此证明公司擅改合同主要条款,并有和会计及公司行政主管谈话录音中会计“合同一年一签的,”加以佐证。现在公司咬定合同员工签了字,请问老师,被公司擅自更改的合同有效吗?员工主张加班费,怎样才能推翻公司制作的工资表?
  公司擅自更改的合同条款对员工无效,推翻工资表核心是靠实际履行证据和法律规则,加班费主张要结合事实劳动关系来推进。   一、擅自更改的合同不算数   劳动合同得双方签字才生效,变更也得协商一致还得书面确认,公司单方面改条款根本没法律效力。你没在合同上签过字,一开始合同也没约定期限和工资结构,是会计口头跟你说的一年期、按小时算工资,而且履行过程中公司确实是按小时发的薪,这就说明你们实际执行的是口头约定,不是公司后来改的那份合同。   你手里的谈话录音特别关键,会计反复说 “合同一年一签”,跟公司提交的 3 年期合同直接矛盾,能直接反驳公司说你签了字、合同是 3 年的说法。至于工资结构被改成 “基本工资 + 加班费 + 绩效”,本来就没跟你商量,工资表也没有你的签字,和实际按小时发薪的情况对不上,这部分更改同样无效。   二、怎么推翻公司的工资表   首先要明确,这份工资表是公司单方面做的,没有你签字确认,根本不符合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真实性和合法性都站不住脚。而且工资表的计算逻辑明显违法,比如要求一个月出勤 30 天,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还要扣工资,工伤休假扣基本工资更是违反劳动法,单这一点就能质疑它的合理性。   再用实际数据说话,你用工资表里的应发工资,除以车间公布且大家都确认过的月工时,会发现不管每个月工时多少,算出来的工时单价都是固定的,这就直接证明你们实际执行的是小时工资制,不是公司说的那种工资结构,说明工资表是公司为了逃避加班费事后做的。   另外,法律规定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这些该由公司提供,你可以要求公司拿出完整的考勤、加班审批单和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如果公司拿不出来,或者解释不清楚,就得承担不利后果,仲裁或法院也不会轻易采信这份工资表。   三、加班费怎么主张   先拿出证据证明你有加班事实,比如车间公布的月工时记录、考勤打卡记录、加班通知或者同事的证言都可以。然后以你算出来的固定工时单价为基数,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要加班费:工作日加班给 1.5 倍,休息日加班给 2 倍,法定节假日加班给 3 倍。   如果公司说基本工资里已经包含加班费,你可以反驳说,工资表的基本工资计算本身就违法,而且小时单价固定,根本没有拆分出加班费,公司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仲裁或法院会根据你们实际履行的小时工资制,来核算公司该支付的加班费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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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入职后一年才给我交社保 我现在可以叫公司补交社保吗
公司入职后一年才给您交社保,您是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例如,如果您在 2023 年 1 月入职,但公司在 2024 年 1 月才开始为您缴纳社保,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为您补交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的社保。 您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要求其为您补交社保。如果公司拒绝,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情况,由相关部门责令公司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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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时能否调剂?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在充分保障职工休息的前提下,可对停工停产期间的工时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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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大学毕业后留在大城市工作,父亲老李倾尽毕生积蓄,为小李在其工作的城市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小李承诺,以后老李可以搬过来一起住。老李担心日后产生变故,可否申请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的权益?
可以。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老李应当与小李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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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先生是家中的小儿子,父亲生病时一直在身旁照顾。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这份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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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张某在北京同居 4 年,有一个 2 岁的儿子,儿子出生后我们请了一个保姆。今年张某回老家过年的时候,遇到交通事故去世了。他在老家那边也有老婆孩子,他老婆不承认我们的儿子,这种情况下,我儿子能分到张某的遗产吗?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只要能够证明孩子的生父是张某,孩子可以继承张某的遗产。 因为张某已经去世,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孩子的父亲已经不太可能,如果他的妻子不承认你儿子,你就要搜集其他的证据,从不同角度证实你儿子和张某之间的父子关系。 首先,孩子的出生证上如果有张某的名字,是一个很好的证据。其次,你可以请保姆作证,保姆在你们家生活了两年,对你们的生活比较清楚,如果保姆能够出庭作证,对你们是个很大的帮助。再次,可以从你们的财产状况中寻找证据。比如以张某的名义为你和孩子支付的房屋、家电、水电煤气等生活费用,这些票据也可以侧面说明张某和孩子之间的不寻常关系。 在法律案件中,如果拿不出直接的证据,还可以从别的方面下功夫,找其他间接的证据。只要能通过证据链条让法官认为你所说的是事实,那么就可以证明孩子的身份,从而取得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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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逛街时,路遇心脏病发、失去意识的老李。曾学习过急救知识的小张见状,上前对老李实施了紧急心肺复苏,老李逐渐恢复意识。后老李被送至医院,经检查,老李因心肺复苏导致肋骨断裂。本是助人为乐,却导致他人受伤的小张需要为此担责吗?
 不需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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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检查不充分,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凡需施行手术的患者,术前要完成必要的检查,尽可能明确诊断,并作出术前小结。凡较大手术或复杂手术,均需进行术前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法、步骤、麻醉及术中、术后发生的问题及对策、确定术者和助手。 医院在术前没有做充分的检查,对患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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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小病大治”,患者能否要求医院赔偿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实施检查时,要求医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过度检查违背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执业道德的要求。过度检查是一种非法行为,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患者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其不必要的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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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车位紧张,物业将原规划为运动广场的区域改造为停车场,对外出租。业主们认为,这是小区的公共区域,不应收费,应该免费供大家使用,双方就此发生争执。业主们的诉求是否合法?
合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外,本案中,是否将改造后的停车场对外出租,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对这个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将停车场对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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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在小区公共绿地中自行种植了葱和韭菜,不久前,物业在小区内张贴通知,告知业主在十日内自行处理公共绿化地内种植的农作物,否则将集中清理。随后,物业将老王种植的葱和韭菜清除,并进行绿化。老王认为,公共绿地归业主所有,其作为业主有一定的使用权。老王的观点合法吗?
不合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中,老王的行为并未经过业主表决同意,故老王无权利用公共绿地种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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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家住在一楼,几乎不需要使用电梯,所以小王就认为,电梯的养护费用,跟自己没有关系,不愿意缴纳。家住一楼的小王,要交电梯养护费吗?
需要缴纳。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电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对电梯享有权利,可以使用电梯,也承担维护电梯的义务,即使不使用电梯,放弃了使用电梯的权利,也不能放弃相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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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的母亲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家中兄弟姐妹大多在外地,无暇照顾。老李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了从事保姆工作的小张,双方达成了雇佣协议。在一次日常照顾中,小张不慎摔倒。被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后住院治疗。老李和小张因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老李认为,小张是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并非自己造成,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小张则认为,自己是在老李家照顾老人时受伤,老李应承担赔偿责任。老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视双方过错而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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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爷出门遛弯,在小区里拾到一副眼镜,看着还挺新,李大爷想着拿回家看看有啥用。王女士丢失眼镜后,通过报警、调取小区监控,发现李大爷捡到眼镜,于是要求李大爷返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料,听完王女士的话后,李大爷一气之下就把捡到的眼镜砸坏扔到了垃圾桶,并称自己未捡到眼镜。王女士要求李大爷赔偿,李大爷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故意毁损,需要赔偿。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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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
法官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其它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赔偿数额。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于合同纠纷等其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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