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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公司违法解除合同,在仲裁和一审中,公司伪造证据虚假陈述,使案件不能按期结案,给员工带来时间浪费和经济损失。员工可不可以在结案前改变诉求,将违法解除双倍赔偿变更为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之日起至案结时间段的工资?或者是要求公司违法解除双倍赔偿外加公司伪造证据虚假陈述拖延时间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法律意见】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能否变更诉求及主张额外赔偿需结合法律规定与具体程序综合判断。以下是基于现行法律及司法实践的分析:   一、关于变更诉求的可行性   变更诉求的法定时限   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 44 条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员工在仲裁阶段可于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变更诉求,一审阶段则需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若案件已进入一审且尚未开庭辩论,员工仍有机会申请变更。   双倍赔偿与期间工资的法律关系   选择赔偿金:若员工最初主张违法解除的双倍赔偿(2N),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8 条,此时视为劳动关系已解除,员工无权再主张解除后的工资。   变更为继续履行合同:若员工改为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8 条及司法实践,用人单位需支付违法解除之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期间的工资(按原工资标准)。但需注意,若法院认定劳动合同已无履行可能(如岗位已撤销),可能驳回继续履行请求并释明变更为赔偿金。   操作建议   仲裁阶段:若尚未超过举证期限,员工可书面申请变更诉求,明确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期间工资。   一审阶段:需在法庭辩论前提交变更申请,说明变更理由(如发现公司伪造证据导致案件拖延,影响劳动关系存续状态的判断)。   风险提示:变更诉求可能导致案件审理方向调整,需权衡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如岗位是否存在、双方是否具备履行条件)。   二、关于公司伪造证据的赔偿主张   伪造证据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11 条,公司伪造证据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的可追究刑事责任。员工可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对公司的伪造行为进行处罚,并保留相关证据(如鉴定报告、证人证言)。   经济损失的赔偿路径   直接损失:因公司伪造证据导致案件拖延产生的合理费用(如额外律师费、交通费),员工可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190 条主张赔偿,但需提供票据等证明。   间接损失:如时间浪费导致的误工损失,司法实践中支持力度较弱,需结合具体证据(如收入减少证明)综合判断。   合并主张的可行性:双倍赔偿(法定赔偿金)与拖延损失赔偿分属不同法律关系,法院可能允许在同一案件中合并主张,但需明确区分请求权基础(如分别依据《劳动合同法》第 87 条和《民法典》第 1164 条)。   操作建议   举证责任:员工需提供公司伪造证据的直接证据(如鉴定结论、对比文件),以及损失与伪造行为的因果关系证明(如案件延期通知、费用票据)。   诉讼策略:可在变更诉求的同时,单独提出 “因公司伪造证据导致损失赔偿” 的请求,明确金额及计算依据。   三、关键注意事项   劳动关系状态的认定   若员工选择继续履行合同,需证明劳动合同仍有履行可能(如岗位未撤销、公司具备用工条件)。若法院认定履行不能,可能驳回继续履行请求,员工需承担诉求变更的风险。   程序衔接与时效   仲裁与诉讼的衔接:若在仲裁阶段变更诉求未获支持,可在一审阶段重新提出,但需注意诉讼请求不得超出仲裁请求范围(除非基于新事实)。   时效问题:主张伪造证据导致的损失赔偿,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 3 年内提出(适用《民法典》普通诉讼时效)。   司法实践差异   不同地区法院对类似案件的处理可能存在差异。例如,部分法院认为双倍赔偿已涵盖对员工的救济,不再支持额外损失赔偿;而部分法院可能基于公平原则酌情支持合理费用。建议结合当地判例制定策略。   四、结论与行动建议   变更诉求的可行性   仲裁阶段:若未超过举证期限,员工可申请将双倍赔偿变更为继续履行合同及期间工资,但需撤回原赔偿金诉求。   一审阶段:可在法庭辩论前提出变更,同时主张双倍赔偿与拖延损失(需明确区分请求权基础)。   损失赔偿的主张   单独提出 “因公司伪造证据导致损失赔偿” 的请求,提供具体证据支持。   可同步申请法院对公司的伪造行为进行处罚,增强主张的合理性。   风险防范   保留所有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程序文件、费用票据),避免因举证不足导致诉求被驳回。   综上,员工可尝试变更诉求并主张额外赔偿,但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结合具体案情制定策略。建议尽快与律师沟通,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必要操作。
 293  2025-08-17
我于2025年6月23号,6月24号,6月26号在某早教从事 机构主班老师工作,后为了不影响机构利益发展,因病离 职。自2025年7月开始早教拖欠工资,目前拖欠本人2025 年6月23号,6月24号,6月26号的工资,共计四百多元。 我最早2025年6月30号因病在通过微信的方式向老板提出 离职以及工资发放问题,老板未回复。入职时老板曾说过 每个月15号发上个月工资,在2025年7月15号我再次找老 板提出工资问题,还是未得到回复。后来我线上找人社局 投诉。工作人员打电话过去了,昨天人社局工作人员说机 构老板让我发卡号过去,让我与机构老板对接。昨天我微 信找机构老板,老板就给了我200块钱的工资,红包上备 注三天工资。当时面试后机构老板给我定的实习期间工资 是3000元,我和老板说双休,法定节假日休,三天的工 资不止200块,老板态度很恶劣,语言说得很难听,否定 我的劳动付出,以及工作三天都在无偿加班。日托加晚托 只给一份工资。老板只给200块钱,说你爱要不要。因机 构没有签劳动合同,无考勤打卡,无社保。
【法律意见】  关于你的情况,法律上可以这样处理:   一、先明确你的核心权益:应得工资远不止 200 元   根据你描述的 “实习工资 3000 元 / 月”,这是双方约定的工资标准,受法律保护。   工资计算方式:法定计薪天数为每月 21.75 天(全年 365 天 - 104 天休息日),因此你的日工资应为:3000 元 ÷21.75 天≈137.93 元 / 天。   3 天工资应为:137.93 元 ×3 天≈413.79 元。   老板仅支付 200 元,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你有权要求补足差额(约 213.79 元)。   二、现有证据足够支撑你的主张,不用因 “无合同、无考勤” 焦虑   你提到 “无劳动合同、无考勤打卡”,但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并不完全依赖这些:   你与老板的微信聊天记录(含离职沟通、工资协商、老板承认 “三天工资” 的备注、关于 “实习工资 3000 元” 的约定等),是证明 “用工事实”“工资标准”“工作天数” 的关键证据,法律效力很强;   若你有其他间接证据(如工作中与家长的沟通记录、机构安排工作的消息、工作内容相关的照片 / 视频等),可进一步佐证工作事实,建议一并保存。   三、下一步维权步骤:继续通过人社局或劳动仲裁推进   向人社局补充提交证据   既然人社局已介入,你可将 “工资计算明细”(按上述方式列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或打印)提交给人社局,明确要求老板补足工资差额。人社局有权责令用人单位限期足额支付,老板拒绝的,可能面临行政处罚。   若人社局协调无果,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主张:① 支付 3 天工资差额(约 213.79 元);② 若有证据证明 “无偿加班”(如微信记录提到 “日托加晚托”“加班” 等),可同时主张加班费(平日加班按 1.5 倍日工资计算)。   仲裁委受理后,会依法传唤老板举证(比如他主张 “工资标准不是 3000 元”,需提供证据,否则承担不利后果),你只需提交微信记录等证据即可。   对仲裁结果不满意,可向法院起诉   若仲裁委支持你的请求,老板仍不支付,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若仲裁结果不理想,可在 15 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四、关于 “未签合同、未缴社保” 的额外说明   未签劳动合同:你工作仅 3 天,尚未超过 1 个月,暂不涉及 “双倍工资” 赔偿(法律规定 “用工满 1 个月未签合同,从第 2 个月起支付双倍工资”),但可在维权时提及,提醒老板规范用工。   未缴社保: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保,你可向当地社保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补缴,但因工作时间短,社保补缴金额可能较少,可优先聚焦工资维权。   最后提醒:   老板态度恶劣、说 “爱要不要” 不影响法律裁决。你现在的关键是保存好所有微信记录(不要删除),必要时可到公证处做证据保全,确保维权时证据充分。   通过上述步骤,你完全有理由拿回应得的工资,法律会支持你的合法劳动付出。
 94  2025-08-16
现在嗯,都说,洗钱呀什么的,请问,多少钱算洗钱罪,呢
【法律意见】  洗钱罪的认定并非单纯取决于金额,即使洗钱金额较小,但若实施了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七类上游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也可能构成洗钱罪。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以下行为属于洗钱罪范畴:   提供资金账户的;   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在量刑方面,洗钱罪与洗钱金额密切相关,同时还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造成后果等多种因素。具体如下:   情节较轻: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下,若能认定为情节较轻,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严重:洗钱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具有多次实施洗钱行为、拒不配合财物追缴致使赃款赃物无法追缴、造成损失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等其他严重后果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单位犯洗钱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91  2025-08-13
公司歪曲事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和一审中,公司伪造证据伪造工资表,代理人虚假陈述影响案结时间,员工在一审未结可以申请要求公司及代理人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赔偿吗?可以申请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案结的工资吗?
【法律意见】  申请要求公司及代理人违法行为造成的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及代理人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行为,严重干扰司法秩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触犯了《民事诉讼法》。根据该法规定,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基于此,有权要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其中包括经济赔偿。另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有关过错侵权的一般规定,也可为劳动者主张赔偿提供依据,若公司及代理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劳动者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实践操作:在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劳动者可向仲裁机构或法院提交书面申请,明确要求公司及其代理人承担因其违法行为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维权额外支出费用:因公司伪造证据致使劳动者在前期仲裁或诉讼中产生的额外交通费,如往返仲裁机构、法院以及因调查取证产生的交通费用,需保留正规交通票据作为证据;住宿费,若涉及异地仲裁或诉讼产生的住宿花销,提供住宿发票;误工费,若劳动者因处理案件耽误工作,导致收入减少,需所在单位开具误工证明及收入减少证明。   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导致的可得利益损失:例如劳动者本应在劳动合同正常履行期间获得的奖金、福利等,需提供过往奖金发放记录、公司福利制度文件等证明该项损失。劳动者主张赔偿请求时,务必提供充分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以支撑诉求。如提交与公司沟通协商的记录,证明自身权益受损情况已向公司告知;若存在鉴定报告,证明证据系伪造等。   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案结的工资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及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但未明确劳动者有权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至案结的工资。不过,《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其中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 25% 的赔偿费用 。部分地方法规也对此情形有细化规定,如某些地区明确在特定情况下,劳动者可主张该期间工资。   实践操作:在司法实践中,劳动者主张该期间工资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劳动者处于待岗状态且未提供正常劳动: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无需支付正常工资报酬。但部分地区规定,用人单位需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生活费,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如北京地区,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业的,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70% 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 。劳动者需关注当地具体规定,并收集用人单位未安排工作的相关证据,如通知、邮件等。   劳动者能够证明在仲裁或诉讼期间为用人单位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者可主张相应工资报酬,需提供工作成果、考勤记录、与工作相关的沟通记录等证据,证明自己实际付出劳动,按照正常工资标准计算该期间应得工资。   因用人单位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提供正常劳动:比如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后,未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入职新单位,劳动者可以主张工资损失。劳动者要提供因用人单位行为导致自己无法就业的证明,如其他单位的录用意向因原单位未办理退工手续而取消的书面说明等,此时工资损失一般参照劳动者原工资标准计算。
 269  2025-08-12
参加比赛,官方公布奖金为5000.但实际到账4000,说交了20%的税,
【法律意见】  官方的做法是合理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属于 “偶然所得”,应按 20% 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比赛奖金通常属于偶然所得范畴,所以官方按照 20% 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符合规定的。5000 元奖金应纳税额为 5000×20%=1000 元,实际到账奖金即为 5000-1000=4000 元。
 269  2025-08-10
品牌商授权个体工商户品牌经营没有工商登记合法吗
【法律意见】  品牌商授权个体工商户品牌经营,若个体工商户未进行工商登记,是不合法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市场主体应当依照规定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个体工商户属于市场主体的一种,未办理工商登记就从事品牌经营活动,违反了上述规定。   对于这种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92  2025-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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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去年10月份一天的下午发生车祸,导致手骨及面部受伤。事后交警部门认定对方负全责。我在医院的医疗费对方已经全部支付了。因为我单位在车祸后,并没有停发我的工资,所以对方认为不应赔偿我的误工费。我想问一下,是否工资单位已发,在交通事故后,赔偿时就不用赔偿误工费了?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对于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因《办法》规定的是“按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故由于你单位已给你发工资,并且额外收入难以认定为“固定收入”,故肇事方不赔偿误工工资符合《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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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时,未现场报警,事后怎么办?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 11 条:当事人未在交通事故现场报警,事后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当事人应当在提出请求后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接到当事人提供的交通事故证据材料之日起对交通事故进行调查。当事人未提供交通事故证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现场变动、证据灭失,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根据上述规定 47 条第 2 款,对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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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没有保护好现场,导致责任无法认定的,如何处理?
如果驾驶员有意伪造或者破坏现场,肇事逃逸,导致无法准确分析、认定事故责任的,要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不是故意破坏现场,只是没有注意保护现场,从而导致没有充分证据表明驾驶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也有可能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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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孩子,一个三岁,一个一岁,男方抑郁症,对女方及孩子造成安全威胁,家暴过,电话微信骚扰,离婚,孩子抚养权
  你好!在这种情况下,关于孩子抚养权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一、法律规定倾向   一般来说,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而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法院会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男方患有抑郁症且有家暴史、骚扰行为,这些情况对他争取抚养权较为不利。   二、收集证据   男方抑郁症的证据:   医疗诊断证明:可以证明男方的病情,以及其可能对孩子抚养产生的不良影响。   若男方因抑郁症有过就医记录、服药记录等,也应尽量收集,以说明其病情的严重程度和对其行为能力的影响。   家暴证据:   报警记录:如果曾经因家暴报警,警方的出警记录是有力的证据。   医院诊断证明:因家暴导致受伤去医院治疗的诊断证明,能证明家暴的发生及伤害程度。   照片、视频:如果有记录家暴现场的照片或视频,也可以作为证据提交。   证人证言:如邻居、亲友等目睹过家暴事件的人的证言。   骚扰证据:   电话记录:可以通过手机运营商打印通话记录,显示频繁的骚扰电话。   微信聊天记录:保留男方骚扰的聊天内容,作为其不当行为的证据。   三、强调自身优势   稳定的生活环境:说明你能为孩子提供稳定的居住条件、良好的生活环境。   健康的身心状态:表明自己没有精神疾病等可能影响孩子成长的问题,且有足够的精力和爱心照顾孩子。   良好的教育资源:如果周围有较好的教育资源,如幼儿园、学校等,可以强调这一点对孩子成长的重要性。   四、考虑孩子意愿(适当时)   虽然三岁和一岁的孩子尚小,表达意愿的能力有限,但如果在适当的时候,如法官询问或通过其他方式,孩子表现出对母亲的亲近和依赖,也可能对抚养权的判决产生一定影响。   总之,在争取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要充分收集证据,展示自己对孩子的关爱和抚养能力,同时强调男方的不利因素,以最大程度地为孩子争取到一个安全、稳定的成长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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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韩和小李夫妇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孩,今年5岁。夫妻俩在福利院做义工时见到一个3岁男孩,活泼可爱,觉得甚合眼缘,想收养他。夫妻俩已有一女,还能收养小男孩吗?
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五)年满三十周岁。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规定,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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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9月份我父母离婚时,法院判决我随母亲生活,父亲给付抚育费用。2010年6月,我参加高考并顺利考上大学,学制为三年。开学后,我的学杂费和生活费都是母亲所借,父亲以我已满18周岁为由不再给付抚养费。请问:我能诉讼要求父亲依法支付我在校期间三年学杂费和生活费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以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的成年子女。因此,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现在你已是满18周岁的成年人,且是在高中毕业后进行高等教育,并非在校接收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不属于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故你不能诉讼要求你父亲给付你上大学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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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经过 1. 消费情况:7月29日01:21,在 “熊猫烤肉” 下单 “麻辣手撕鸡”(订单编号4001706482847683653 ),商品配送中,食用时发现异常 。 ​ 2. 问题反馈:联系商家反馈 “鸡肉吃着变味,像变质,肉少部位异味明显” ,商家起初对食材日期含糊,沟通中态度恶劣,如质疑消费者、推诿责任(称 “不可能每样产品都背得住日期” ),后续处理敷衍,激化矛盾,甚至出现不合理要求(如让消费者交押金签背产品日期合同等极端、不专业回应 )。
  根据您描述的情况,在 “熊猫烤肉” 消费时遇到食品问题且商家处理不当,以下是从法律角度给出的分析及建议:   保留证据:务必保留好关键证据,这是维权的基础。订单编号 4001706482847683653 对应的外卖订单详情截图,清晰显示下单时间 2024 年 7 月 29 日 01:21、商品 “麻辣手撕鸡” 等信息;对剩余的 “麻辣手撕鸡” 进行多角度拍照,若条件允许可拍摄视频,记录食品的外观、状态,尤其要突出您提到的异味明显部位的特征;同时,保留好外卖包装,上面可能有食品的相关信息及商家标识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商家对于食材日期含糊其辞,违反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且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您购买的手撕鸡变味,属于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有权要求商家解决问题并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您购买到变味疑似变质的鸡肉,符合此条规定,有权向商家主张赔偿。   与商家沟通协商:您已经和商家沟通过,但是商家态度恶劣、处理敷衍,您可以再次尝试与商家理性沟通,明确告知商家其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要求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赔偿,赔偿内容可以包括食品价款的退还,以及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定的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计算) 。在沟通时,注意录音,留存好聊天记录,若商家仍然态度恶劣、拒绝合理赔偿,这些都可作为后续维权的证据。   向平台投诉:由于您是通过外卖平台下单,可以向该外卖平台反映情况,提供您保留的订单信息、与商家沟通记录、食品照片等证据,要求平台介入处理。平台通常有对商家的管理规范和处理消费者投诉的流程,可能会对商家进行调查,并协助您与商家协商解决问题。平台为了维护自身声誉和用户体验,一般会积极处理此类投诉。   向消费者协会或相关行政部门投诉:如果与商家和平台沟通后问题仍未解决,您可以向当地的消费者协会投诉,拨打 12315 投诉热线,或者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情况。投诉时要详细说明消费的经过,包括下单时间、商家名称、商品问题描述、与商家沟通的情况等,并提供您保存的各项证据。消费者协会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会根据情况对商家进行调查和调解。若商家确实存在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依法对商家进行行政处罚,同时也会帮助您维护合法权益,促使商家给予合理赔偿。   考虑法律诉讼:若以上途径都无法有效解决问题,且您认为自身权益受到的损害较大,值得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精力和费用,您需要准备好充分的证据,撰写起诉状,明确诉讼请求(如要求商家退还食品价款、支付赔偿金等) 。鉴于诉讼程序较为复杂,您可以考虑咨询专业律师或寻求法律援助,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维护。在一些小额诉讼案件中,法院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限相对较短,能较快得到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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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刘在网上购置了一款扫地机器人。天有不测风云,运输该机器的快递公司的货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货物损毁。那么,网购商品在快递途中损毁,责任由谁来承担?
快递公司承担。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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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小周看到了房屋出租广告,便与出租人小王取得联系询问租房事宜。次日,小周通过微信向小王转账1万元订金,并约定15日后签订租房协议。3天后,小王却把房子租给了小李。为此,小周要求小王双倍返还已付订金,小王予以拒绝。小周的要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没有。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而定金则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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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中,公司提交被公司擅改主要条款的合同。由于当时的合同上没有约定期限和工资结构,员工拒绝签字。代公司和员工签合同的公司会计,便口头约定合同期为一年,工资还按小时计算。在履行合同期间,公司按照小时给员工工资,就忽略了要回合同。直到一年后,在和会计及公司行政主管聊天时才得知公司擅自更改了合同为3年(此谈话录音了,会计反复强调“合同一年一签的”),在仲裁时才发现公司将按小时计算工资改为基本工资加班费绩效工资,工资表没有员工签字,拆开的基本工资以2023年为倒,一个月30天就要出勤30天,少半天扣五十元左右,11月休半天,基本工资扣201.77元;7月工伤休两天半,基本工资扣338.15元。一个月出勤二十八九天,基本工资扣二百元左右。员工根据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中的应发工资除以车间公布的经员工确认的月工肘,所得工时单价不管是月工时几十小时还是三百几十小时,所得的工时单价都一致,以此证明公司擅改合同主要条款,并有和会计及公司行政主管谈话录音中会计“合同一年一签的,”加以佐证。现在公司咬定合同员工签了字,请问老师,被公司擅自更改的合同有效吗?员工主张加班费,怎样才能推翻公司制作的工资表?
  公司擅自更改的合同条款对员工无效,推翻工资表核心是靠实际履行证据和法律规则,加班费主张要结合事实劳动关系来推进。   一、擅自更改的合同不算数   劳动合同得双方签字才生效,变更也得协商一致还得书面确认,公司单方面改条款根本没法律效力。你没在合同上签过字,一开始合同也没约定期限和工资结构,是会计口头跟你说的一年期、按小时算工资,而且履行过程中公司确实是按小时发的薪,这就说明你们实际执行的是口头约定,不是公司后来改的那份合同。   你手里的谈话录音特别关键,会计反复说 “合同一年一签”,跟公司提交的 3 年期合同直接矛盾,能直接反驳公司说你签了字、合同是 3 年的说法。至于工资结构被改成 “基本工资 + 加班费 + 绩效”,本来就没跟你商量,工资表也没有你的签字,和实际按小时发薪的情况对不上,这部分更改同样无效。   二、怎么推翻公司的工资表   首先要明确,这份工资表是公司单方面做的,没有你签字确认,根本不符合工资支付的相关规定,真实性和合法性都站不住脚。而且工资表的计算逻辑明显违法,比如要求一个月出勤 30 天,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还要扣工资,工伤休假扣基本工资更是违反劳动法,单这一点就能质疑它的合理性。   再用实际数据说话,你用工资表里的应发工资,除以车间公布且大家都确认过的月工时,会发现不管每个月工时多少,算出来的工时单价都是固定的,这就直接证明你们实际执行的是小时工资制,不是公司说的那种工资结构,说明工资表是公司为了逃避加班费事后做的。   另外,法律规定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这些该由公司提供,你可以要求公司拿出完整的考勤、加班审批单和工资发放原始凭证。如果公司拿不出来,或者解释不清楚,就得承担不利后果,仲裁或法院也不会轻易采信这份工资表。   三、加班费怎么主张   先拿出证据证明你有加班事实,比如车间公布的月工时记录、考勤打卡记录、加班通知或者同事的证言都可以。然后以你算出来的固定工时单价为基数,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要加班费:工作日加班给 1.5 倍,休息日加班给 2 倍,法定节假日加班给 3 倍。   如果公司说基本工资里已经包含加班费,你可以反驳说,工资表的基本工资计算本身就违法,而且小时单价固定,根本没有拆分出加班费,公司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仲裁或法院会根据你们实际履行的小时工资制,来核算公司该支付的加班费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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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入职后一年才给我交社保 我现在可以叫公司补交社保吗
公司入职后一年才给您交社保,您是可以要求公司补交社保的。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例如,如果您在 2023 年 1 月入职,但公司在 2024 年 1 月才开始为您缴纳社保,那么您有权要求公司为您补交 2023 年 1 月至 2023 年 12 月期间的社保。 您可以先与公司协商,要求其为您补交社保。如果公司拒绝,您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反映情况,由相关部门责令公司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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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时能否调剂?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在充分保障职工休息的前提下,可对停工停产期间的工时进行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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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李大学毕业后留在大城市工作,父亲老李倾尽毕生积蓄,为小李在其工作的城市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登记在小李名下。小李承诺,以后老李可以搬过来一起住。老李担心日后产生变故,可否申请设立居住权保障自己的权益?
可以。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为保护自己的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老李应当与小李以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各项内容,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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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先生是家中的小儿子,父亲生病时一直在身旁照顾。韩父生前立下遗嘱,将其名下的房屋指定由韩先生一人继承。这份遗嘱的内容为电脑打印而成,在被继承人签订遗嘱时有两名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全文仅有一页,被继承人及两名见证人均签字捺印,落款处注明日期,并有录像予以佐证。这份打印遗嘱有没有法律效力?
有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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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跟张某在北京同居 4 年,有一个 2 岁的儿子,儿子出生后我们请了一个保姆。今年张某回老家过年的时候,遇到交通事故去世了。他在老家那边也有老婆孩子,他老婆不承认我们的儿子,这种情况下,我儿子能分到张某的遗产吗?
我国婚姻法和继承法都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一样,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只要能够证明孩子的生父是张某,孩子可以继承张某的遗产。 因为张某已经去世,通过亲子鉴定的方式确认孩子的父亲已经不太可能,如果他的妻子不承认你儿子,你就要搜集其他的证据,从不同角度证实你儿子和张某之间的父子关系。 首先,孩子的出生证上如果有张某的名字,是一个很好的证据。其次,你可以请保姆作证,保姆在你们家生活了两年,对你们的生活比较清楚,如果保姆能够出庭作证,对你们是个很大的帮助。再次,可以从你们的财产状况中寻找证据。比如以张某的名义为你和孩子支付的房屋、家电、水电煤气等生活费用,这些票据也可以侧面说明张某和孩子之间的不寻常关系。 在法律案件中,如果拿不出直接的证据,还可以从别的方面下功夫,找其他间接的证据。只要能通过证据链条让法官认为你所说的是事实,那么就可以证明孩子的身份,从而取得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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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张逛街时,路遇心脏病发、失去意识的老李。曾学习过急救知识的小张见状,上前对老李实施了紧急心肺复苏,老李逐渐恢复意识。后老李被送至医院,经检查,老李因心肺复苏导致肋骨断裂。本是助人为乐,却导致他人受伤的小张需要为此担责吗?
 不需要。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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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前检查不充分,医疗机构是否承担责任?
凡需施行手术的患者,术前要完成必要的检查,尽可能明确诊断,并作出术前小结。凡较大手术或复杂手术,均需进行术前讨论,进一步明确诊断,手术适应症、手术方法、步骤、麻醉及术中、术后发生的问题及对策、确定术者和助手。 医院在术前没有做充分的检查,对患者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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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小病大治”,患者能否要求医院赔偿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法律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对患者实施检查时,要求医院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过度检查一般是指由医疗机构提供的超出患者个体和社会保健实践需求的医疗检查服务。过度检查违背了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服务执业道德的要求。过度检查是一种非法行为,侵害了患者的合法权益,患者可以要求医院赔偿其不必要的费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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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小区车位紧张,物业将原规划为运动广场的区域改造为停车场,对外出租。业主们认为,这是小区的公共区域,不应收费,应该免费供大家使用,双方就此发生争执。业主们的诉求是否合法?
合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此外,本案中,是否将改造后的停车场对外出租,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的内容,对这个事项,应当由业主共同决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第二款,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才可以将停车场对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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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王在小区公共绿地中自行种植了葱和韭菜,不久前,物业在小区内张贴通知,告知业主在十日内自行处理公共绿化地内种植的农作物,否则将集中清理。随后,物业将老王种植的葱和韭菜清除,并进行绿化。老王认为,公共绿地归业主所有,其作为业主有一定的使用权。老王的观点合法吗?
不合法。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中,老王的行为并未经过业主表决同意,故老王无权利用公共绿地种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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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家住在一楼,几乎不需要使用电梯,所以小王就认为,电梯的养护费用,跟自己没有关系,不愿意缴纳。家住一楼的小王,要交电梯养护费吗?
需要缴纳。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电梯属于全体业主的共有部分。业主对电梯享有权利,可以使用电梯,也承担维护电梯的义务,即使不使用电梯,放弃了使用电梯的权利,也不能放弃相关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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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李的母亲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家中兄弟姐妹大多在外地,无暇照顾。老李通过亲戚介绍认识了从事保姆工作的小张,双方达成了雇佣协议。在一次日常照顾中,小张不慎摔倒。被医院诊断为腰椎骨折,后住院治疗。老李和小张因赔偿费用的承担问题产生争议。老李认为,小张是因自身原因导致受伤,并非自己造成,故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小张则认为,自己是在老李家照顾老人时受伤,老李应承担赔偿责任。老李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吗?
视双方过错而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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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大爷出门遛弯,在小区里拾到一副眼镜,看着还挺新,李大爷想着拿回家看看有啥用。王女士丢失眼镜后,通过报警、调取小区监控,发现李大爷捡到眼镜,于是要求李大爷返还,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不料,听完王女士的话后,李大爷一气之下就把捡到的眼镜砸坏扔到了垃圾桶,并称自己未捡到眼镜。王女士要求李大爷赔偿,李大爷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故意毁损,需要赔偿。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规定,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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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事实存在,但侵权造成的损害数额大小无法确定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如何处理?
法官可以结合一些间接证据和其它事实,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进行自由心证,适当确定赔偿数额。但这一规则只适用于侵害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民事案件,不适用于合同纠纷等其它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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