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护人员因工作原因感染,如何定性?
【法律意见】之前定性为工伤,后明确为如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的,评定为烈士,其他承担相应工作的,也可评为烈士。
(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规定“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上述工作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和单位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法定标准支付,财政补助单位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密切配合,搞好服务,及时共同做好上述人员的工伤认定和待遇支付工作。”
(二)2月17日,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明确,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
受疫情影响,入职后一直无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怎么办?
【法律意见】受疫情影响,企业与招用的劳动者不能依法及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可通过协商合理顺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时间,另外,也可以采用电子形式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电子劳动合同一经订立,与书面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被隔离者以及其他因政府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无法提供劳动者,企业可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意见】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对于对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也不得因此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者,劳动合同应分别顺延至劳动者隔离治疗期、医学观察期、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企业受疫情影响,企业经营困难,是否可以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意见】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确实因为疫情原因,原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又或者因为新冠导致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企业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以及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需支付经济补偿。
但我们建议,只有在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无法达成一致时,才采用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
企业受疫情影响经营困难,在劳动用工上如何做才能合理合法?
【法律意见】首先,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其次,如果是停工停产,那么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再次,如果与劳动者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稳定工作岗位。如双方未能协商一致,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受疫情影响,与单位约定的工作无法时行,可以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吗?
【法律意见】不可以。
暂时停止劳动合同履行的,需要有法定的情形,而受疫情影响导致原劳动合同确实无法履行的,不得采取暂时停止履行劳动合同的做法,因为此种做法规避了《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及相应的工资发放规定,此情形下,企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依法变更劳动合同。
广东人社厅对于该情形,也进行了相应的明确。
不过关于劳动合同暂时停止履行,有些地方也有特别的规定,此情形下要看当地的政策。